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水利(灌區工程)兩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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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水利(灌區工程)兩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環辦環評〔2018〕17號
2018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水利(灌區工程)兩個行業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環辦環評〔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部組織編制了城市軌道交通、水利(灌區工程)兩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管理要求如有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新的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2.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1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7月23日印發

附件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於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有軌電車、單軌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其他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環境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及建設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與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對於高架、地面區段、車輛基地等出入線段沿線聲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局部優化線位、功能置換和選用低噪聲車輛、減振軌道、聲屏障、干涉器、阻尼降噪器等措施;仍不能滿足聲環境功能區要求的,採取了隔聲窗等輔助措施。車站風亭的設置滿足相關規範要求,對於車站風亭周邊聲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優化風亭與冷卻塔的位置、布局、結構形式、消聲降噪及風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對於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周圍聲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預測超標的,提出了優化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設置聲屏障、進行功能置換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預留聲屏障等降噪措施實施的技術條件等噪聲防治建議。

對於鄰近居民區、學校、醫院等聲環境保護目標的路段,提出了在施工期設置圍擋、優化施工布置及工藝、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聲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質量現狀達標的,項目實施後仍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現狀不滿足功能區要求的,項目實施後聲環境質量達標或不惡化。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變電站等區域廠界環境噪聲符合相應標準。施工期場界噪聲符合相應標準。

第五條 對於住宅等環境保護目標環境振動超標的,提出了優化線位、功能置換、軌道減振、選用無縫鋼軌等措施。對於地下穿越環境振動保護目標的,提出了局部優化線位、增加埋深、採用特殊軌道減振措施或車輛限速等複合型減振措施、採用非爆破或靜音爆破施工法等要求。

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振動影響超標的,提出了局部優化線位、增加埋深、減振防護等措施。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住、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機關辦公等環境振動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提出了規劃調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議。

採取上述措施後,住宅等環境保護目標環境振動符合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築二次結構噪聲符合相應標準,不可移動文物的振動影響符合古建築防工業振動技術規範或建築工程容許振動標準。

第六條 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要濕地、重要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等特殊和重要生態敏感區的,結合涉及保護目標的類型、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提出了優化設計線位、工程形式、施工方案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植物造成影響的,提出了避繞、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保護措施和工程結束後的恢復措施。

直接涉及與地下水有聯繫的生態敏感區的,根據地質條件,提出了合理選擇隧道穿越的地質層位、加大或控制埋深、採用對水環境擾動小的施工工藝、加強地表生態保護目標觀測等措施。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棄土(渣)場、施工場地等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生態影響得到了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涉及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禁止施工期廢水廢渣排入、收集路(橋)面徑流等措施。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保護目標的,提出了阻隔污染物擴散、控制水位下降等措施。

對於車輛基地、車輛段、停車場、車站的生活污水、車輛清洗及維修廢水等污(廢)水,提出了收集、處置和納管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對水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八條 風亭和鍋爐鄰近居民區等環境保護目標的,提出了優化選址與布局、保持合理距離、改變出風口朝向、安裝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等措施。

針對施工揚塵污染,提出了封閉堆存及運輸、對出入車輛進行沖洗、灑水降塵等措施。對於施工期各類運輸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產生的廢氣,提出了使用合格的燃油(料)和車用尿素、禁止使用高排放或超標排放的車輛和作業機械、優先採用純電動和清潔能源車輛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對環境空氣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九條 主變電站選址合理,邊界和周圍環境保護目標的電磁環境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對於施工期施工作業及運營期地鐵車站、車輛基地產生的固體廢物,提出了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相應措施。其中,工程穿越土壤受污染區域,按照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出了有效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對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提出了採取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三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噪聲、振動、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生態和電磁等環境要素的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環境影響後評價等要求。

第十四條 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範,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附件2

水利建設項目(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於灌區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務的工程可參照執行。灌區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取(蓄)水工程、輸水工程、排水工程、田間工程及附屬工程等,如灌區項目開發任務包括城鄉供水或建設內容涉及水庫樞紐,應同時參照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或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生態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項目開發任務、供水量、供水範圍和對象、灌區規模、種植結構等主要內容總體符合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水資源規劃、灌區規劃、農業生產規劃、節水規劃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符合以水定產、以水定地原則,未超出流域區域水資源利用上限,灌溉定額、灌溉用水保證率、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滿足流域區域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取(蓄)水工程淹沒、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並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等環境敏感區的保護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項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或水庫水文情勢改變且帶來不利影響的,統籌考慮了上、下遊河道水環境、水生生態、景觀、濕地等生態用水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優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態流量、實施在線監控等措施。通過節水、置換等措施獲得供水水量的,用水方式和規模具有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採取上述措施後,未造成河道脫水,河道生態環境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能夠得到滿足。

第五條 項目取(蓄)水、輸水或灌溉造成周邊區域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鹼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環境問題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響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優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滲、截水導排、生態修復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灌區土壤存在重金屬污染等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按照土壤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出了農藝調控、種植結構優化、耕地污染修復、灌溉水源調整或休耕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對地下水、土壤和植被的次生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第六條 項目取(輸)水水質、水溫滿足灌溉水質和農作物生長要求。項目灌區農藥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提出了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控制農藥與化肥施用種類及數量,以及建設生態溝渠、人工濕地、污水淨化塘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對水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

第七條 項目對濕地、陸生生態系統及珍稀保護陸生動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合理安排工期、建設或保留動物遷移通道、異地保護、就地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可能引起灌區及周邊土地退化的,提出了輪作、休耕等措施。項目對水生生態系統及魚類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及調度、攔河閘壩建設過魚設施、引水渠首設置攔魚設施、棲息地保護修復、增殖放流等措施。項目對景觀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優化設計、景觀塑造等措施。

採取上述措施後,對生態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和河段消失,並與區域景觀相協調。

第八條 項目移民安置、專業項目改復建等工程建設方式和選址具有環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另行立項的,提出了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九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主體工程區、料場、棄土(渣)場、施工道路等施工區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態修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廢(污)水、施工機械車輛尾氣、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防治措施。

項目在採取上述措施後,施工期的不利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對周圍環境和環境保護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條 項目存在外來物種入侵以及灌溉水質污染等環境風險的,提出了針對性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以及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建立必要的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第十一條 改、擴建或依託現有工程的項目,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與項目相適應的「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二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生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的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環境影響後評價等要求。

第十三條 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四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範,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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