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衛財務發〔2018〕17號 2018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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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委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採購相關規章制度要求,結合衛生健康行業特點和預算單位實際情況,我委研究制定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6月1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管理機制,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委機關各司局、委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集采目錄》)執行。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各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地開展採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按照財政部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條例》正確劃分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範圍。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政府採購政策要求,推動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www.ccgp. gov.cn)等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各單位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和競爭性磋商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單位政府採購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採購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辦理政府採購相關審核、審批、備案等事項,匯總報送政府採購預算、採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等工作;
(三)組織政府採購相關培訓;
(四)指導監督各單位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接受財政部、審計署等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單位是政府採購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內部工作機制,實施政府採購歸口管理,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成立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三)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本單位政府採購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部控制機制;
(四)按照規定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計劃和執行情況;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按照規定選擇政府採購方式、公開政府採購信息等;
(六)開展政府採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等事項的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七)組織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加強履約驗收管理;
(八)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信息報表及分析報告;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政府採購培訓;
(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一)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 「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原則,建立政府採購業務、資產、財務、內部審計和使用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同、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採購需求制訂與內部審核、採購文件編制與覆核、合同簽訂與驗收等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做好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管理,加強政府採購業務、資產、財務等管理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做好政府採購預算與執行的有效銜接。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強化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工作,提高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執行性。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凡納入《集采目錄》範圍內的品目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都應當按照財政部年度預算編制文件要求,在部門預算中列明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採購金額,並將政府採購預算同部門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將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分解落實到各相關執行部門。各執行部門在開展採購活動前,應當根據政府採購預算、《集采目錄》、採購限額標準等要求,通過「政府採購計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計劃管理系統」)編報政府採購計劃。涉密採購項目暫不編報採購計劃,但預算涉密而政府採購不涉密的項目應當編報政府採購計劃。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的,不得採購。年度執行過程中,各單位由於部門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調整結構)需要明確政府採購預算的,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調劑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一併辦理,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送財政部審核批覆。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採購預算的類別(貨物、工程、服務)和金額,以及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採購需要明確政府採購預算的,各單位在「計劃管理系統」中錄入政府採購預算,並上傳備案文件掃描件進行備案管理。備案文件中應當載明單位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編碼、採購項目名稱以及政府採購預算的類別、金額和調劑原因等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包括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是指各單位將《集采目錄》內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的行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不得自行採購或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實施形式主要有批量集中採購、協議供貨、定點採購等。對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的品目,各單位應當在「計劃管理系統」中填報批量集中採購計劃,確保品目名稱、配置標準、採購數量、配送地點和最終用戶聯繫方式等內容準確完整。對已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但因時間緊急或零星特殊採購不能通過批量集中採購的品目,各單位應當正式行文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同意後方可通過協議供貨方式採購。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本部門列入《集采目錄》內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分散採購是指各單位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包括社會代理機構和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各單位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單位指定採購代理機構。各單位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範圍、權限和期限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競爭性磋商;
(七)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二十條 各單位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各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單位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採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財政部批准,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採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各單位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各單位拖延導致的,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單位緊急需要的;
(四)採購藝術品或者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的。
第二十六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採購以下貨物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三十條 各單位採用招標(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有關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採購項目的預算、採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二)發布招標信息。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收投標。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四)開標、評標。建立評標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第三十一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並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單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第三十二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投標截止後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各單位、代理機構改正後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但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各單位可依法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三十三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各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在談判過程中,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需經各單位代表確認,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各單位應當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經財政部批准後可以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符合本條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2家。
第三十五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各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遵循《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並由採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採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 協商日期和地點,採購人員名單;
(三) 供應商提供的採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 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各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採購需求確定政府採購合同條款。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採購合同條款。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各單位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組。磋商小組由各單位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邀請、採購方式、採購預算、採購需求、政府採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三)確定邀請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名單。磋商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磋商,並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並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磋商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需經各單位代表確認,磋商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可以推薦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各單位按照評審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從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磋商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各單位(項目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九條 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委預算管理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科研儀器設備,可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嚴格執行迴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當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註,並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各單位。各單位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照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各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二條 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財政部。
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業務質疑投訴答覆的管理。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採購業務質疑投訴答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提出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需要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應當通過「計劃管理系統」報送。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通過紙質文件報送。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採購方式申請公文。公文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還需提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採購部門或崗位應當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或崗位),根據採購需求和相關行業、產業發展狀況,對擬申請採用採購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進行內部會商。會商意見應當由相關部門或崗位人員共同簽字認可。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如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在進行單位內部會商前,應當先組織3名以上專業人員對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理由進行論證。專業人員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清晰和明確,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於無效意見,不作為審核依據。專業人員論證意見中應當載明專業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聯繫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專業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符合《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時,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要求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沒有供應商質疑的說明材料;
(三)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在提出變更申請前,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材料為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和專業人員論證意見。因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公示材料還包括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分別出具的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招標過程未受質疑相關意見材料。公示情況隨變更申請一併報送。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可不進行公示。
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內容應當包括: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公示的期限;擬採購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部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各單位,並同時抄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財政部。
各單位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
第四十八條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法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此類項目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無需報上級部門批准,也無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
第四十九條 委預算管理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時可不再提供單位內部會商意見,但應當將單位內部會商意見隨採購文件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按照財政部變更政府採購方式一攬子申報和批覆的要求,各單位應當於每年4月30日、7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將本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材料通過「計劃管理系統」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十一條 政府採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各單位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書面合同方式約定。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各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各單位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政府採購合同格式應當參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各單位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五十五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的,各單位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七條 採購合同簽訂後,各單位應當及時通過「計劃管理系統」,根據合同內容錄入採購計劃執行情況,並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各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採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於涉密政府採購項目,各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合同訂立後,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的管理。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採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按照採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結束後,應當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標準,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驗收結果應當與採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業務的記錄管理。妥善保存政府採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影像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採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採用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六十三條 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各單位應當通過「計劃管理系統」生成計劃執行情況信息統計報表,並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年度結束後15日內,各單位應當總結上年度政府採購工作,分析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並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各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管理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審核或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預算、計劃和執行的編報情況;
(五)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六)政府採購信息公開情況;
(七)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約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答覆情況;
(九)政府採購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接受財政部、審計署等相關部門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採購活動發現疑點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對違規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若雙方協議中對採購事項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若雙方協議中對採購事項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參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管理辦法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印發的《衛生部政府採購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衛規財發〔2007〕302號)和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印發的《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採購實施細則》(人口廳發〔2009〕49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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