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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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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
2019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醫藥局辦公室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

(化藥及生物製品)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的意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輔助用藥臨床應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在各地報送的省級推薦目錄基礎上,形成了《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加強合理用藥管理、開展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制定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目錄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目錄》基礎上,形成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並公布。公布後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備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省級目錄基礎上,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按照要求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重點監控目錄內藥品的臨床應用

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管理制度,加強目錄內藥品臨床應用的全程管理。進一步規範醫師處方行為,對納入目錄中的藥品制訂用藥指南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臨床應用的條件和原則。已有相關用藥指南或指導原則的,要嚴格按照指南或原則執行。對納入目錄中的全部藥品開展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加強處方點評結果的公示、反饋及利用。對用藥不合理問題突出的品種,採取排名通報、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機構藥品供應目錄等措施,保證合理用藥。

三、加強目錄外藥品的處方管理

對未納入目錄的化藥、生物製品,醫師要嚴格落實《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證、疾病診療規範指南和相應處方權限,合理選擇藥品品種、給藥途徑和給藥劑量並開具處方。對於中藥,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等,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其他類別的醫師,經過不少於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考核合格後,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的,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於850學時)並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四、加強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績效考核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超常預警制度。重點將納入目錄的藥品臨床使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與醫療機構校驗、評審評價、績效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及時公示。對尚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做好常規臨床使用監測工作,發現使用量異常增長、無指征、超劑量使用等問題,要加強預警並查找原因。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19年6月11日

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

(化藥及生物製品)

(排名不分先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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