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規劃函〔2020〕663號 2020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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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規劃函〔2020〕66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
為指導各地做好《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進一步加強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7月3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
建築技術導則(試行)一、總則
1.1 為指導《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發改社會﹝2020﹞0735號)實施,加強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設,為綜合醫院 「平疫結合」建設提供可借鑑的技術措施,特編制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於「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設項目,其他「平疫結合」項目、承擔疫情救治任務的定點醫院可參考執行。
1.3 「平疫結合」可轉換病區(以下簡稱「平疫結合」區)項目的建設,除參考本導則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二、一般規定
2.1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醫療資源布局,將疫情救治定點醫院設定列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中。在制訂呼吸道傳染病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明確各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以「平戰結合、分層分類、高效協作」為原則,構建分級分層分流的城市傳染病救治網絡。
2.2疫情救治定點醫院與公共衛生機構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平時做好公共衛生科研相關工作,加強應急儲備、日常實戰演練和培訓任務。重大疫情發生時快速反應,承擔區域內重大疫情患者集中救治任務。其他醫院應當結合區域重大疫情救治規劃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合理確定在重大疫情救治工作中承擔的篩查留觀、住院救治等的具體任務及規模。結合自身實際能力,重點加強早期篩查、隔離和轉診能力。
2.3 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建設應當選擇獨立院區或現有院區內相對獨立的區域、建築,作為「平疫結合」區承擔重大疫情應急救治任務。「平疫結合」區應當兼顧平時與疫情時的醫療服務內容,充分利用發熱門診、感染疾病科病房等建築設施。
2.4 新建「平疫結合」區應當從總體規劃、建築設計、機電系統配置上做到「平疫結合」,滿足結構、消防、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規範、標準要求。在符合平時醫療服務要求的前提下,滿足疫情時快速轉換、開展疫情救治的需要。
2.5 改造建設的「平疫結合」區應當按照「完善功能、補齊短板」的原則,在對現有院區功能流程合理整合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平時及疫情時的功能設置,開展針對性建築設施改造,以及疫情時快速轉換方案。
2.6 「平疫結合」區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流程要求,做好潔污分流、醫患分流規劃,確保合理組織氣流,避免流線交叉。預留功能轉化基礎條件,制訂轉化方案。轉化方案應當施工方便、快捷,宜選擇可拼裝的板材等材料快速完成由平時功能向疫情時功能的調整。
2.7 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提升綜合醫院「平疫結合」的智慧化運行管理水平,加快推進醫院信息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加強智慧型醫院建設。
三、規劃布局
3.1 「平疫結合」區應當相對獨立,其住院救治功能區域應當與其他建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的有關規定。同時與醫院其他功能區域保持必要、便捷聯繫。
3.2 「平疫結合」區疫情期間宜設置獨立的出入口,便於區域封閉管理。出入口附近宜設置救護車輛洗消場地,滿足疫情時車輛、人員的清洗、消毒等需要。
3.3 「平疫結合」區附近預留用地,並預留機電系統管線接口,滿足疫情時快速擴展的需要。
3.4 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暫存用房等設施應當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下風向,與醫療業務用房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平疫結合」區應當結合實際,合理配置與所承擔任務匹配的門急診、檢驗、檢查、手術、重症監護、住院等醫療功能,兼顧平時使用。部分功能可採取移動設施或通過臨時搭建的方式實現。
4.1.2 「平疫結合」區應當合理劃分清潔區、半污染區及污染區,合理規劃醫護人員、患者、清潔物品、污染物品流線。
4.2 急診部
4.2.1急診部宜與「平疫結合」區保持便捷的交通聯繫。
4.2.2 急診部主入口附近宜設置必要場地,滿足疫情時人流分診、篩查需要。
4.2.3 急診部入口附近應當設置預檢和隔離診室,隔離診室直接對外開門,便於患者轉運。
4.3 門診部
4.3.1 門診部主入口附近宜設置必要場地,滿足疫情時人流分診、篩查需要。
4.3.2 門診部主入口處應當預留預檢、篩查區域。
4.3.3 「平疫結合」區的門診功能區應當與發熱門診有機組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發熱門診的建設要求。
4.4 醫技科室
4.4.1 「平疫結合」區影像、檢驗、手術、重症監護等醫技科室的設置與建設在滿足疫情時救治功能的同時,應當充分提高平時利用效率。
4.4.2 「平疫結合」區的醫技科室應當與其門診、住院部保持便捷聯繫。可統籌安排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統一組織人流、物流流線。
4.5 住院部
4.5.1 「平疫結合」區的住院部平時宜作為感染疾病科病房,有效提高平時利用效率。
4.5.2 「平疫結合」區住院部應當相對獨立、設單獨出入口。
4.5.3 「平疫結合」區住院部採用「三區兩通道」的布局方式,可統籌安排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各病房宜設置衛生間和醫護緩衝間。
4.6 後勤保障
4.6.1 新建綜合醫院設備機房應當預留設備容量和空間,疫情時可以增加設備、擴大容量,滿足應急醫療設施建設等需求。
4.6.2 「平疫結合」區宜設置獨立的設備機房和設施,滿足疫情期間獨立運轉需要。
4.6.3 應當根據承擔職責設置必要的庫房,滿足防疫物資儲存的需求。
4.6.4 應當設置獨立的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暫存區域,並預留疫情時相對獨立的傳染性醫療垃圾暫存間。
4.6.5 宜預留相對獨立的太平間空間,疫情時可獨立使用。
五、給水排水
5.1 一般規定
5.1.1 「平疫結合」區的給水排水系統應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與工業給水排水系統安全評價標準》(GB/T 51188)進行安全評價,評價結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大型綜合醫院的安全評價結果應當達到安全級別;
2.中小型醫院當「平疫結合」用床位數小於50張床時,安全評價結果應當達到較安全級別。
5.1.2 「平疫結合」區的給水排水工程平時應當滿足高效運行,疫情時應當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
5.1.3 給水排水管道穿越樓板、牆處應當採取密封措施,防止不同空間的空氣相互滲透,聯通清潔區、半污染區及污染區牆上的開孔應當採用強化密封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在穿越樓板和牆處設置套管,套管應當在樓板、牆中預埋或預製,實現密封;
2.管道與套管之間的縫隙應當採用柔性材料填充密實;
3.套管的兩側應當設置扣板,並用工程膠密實;
4.管道穿越樓板和防火牆處應當滿足樓板或防火牆耐火極限的要求。
5.1.4 「平疫結合」區的給水、排水等系統宜獨立設置,以滿足獨立運行的要求。當獨立設置不能滿足經濟合理性要求時,「平疫結合」區的給水與院區系統連接處,應當採取安全措施,滿足「平疫結合」區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5.2 給水和熱水
5.2.1 「平疫結合」區醫務人員的生活給水用水定額,宜按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中規定值的1.2至1.3倍確定,患者的生活給水用水定額宜按該標準的1.1至1.2倍確定。
5.2.2 室內給水系統宜分區供水,疫情時及時轉換為疫情供水模式,疫情時作為傳染病區的給水系統應當採用斷流水箱供水。
5.2.3 「平疫結合」區的給水系統應當採取防污染回流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清潔區與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的給水宜各自獨立,當無法獨立時,向半污染區和污染區供水的給水道上應當設置減壓型倒流防止器;
2.倒流防止器應當設置清潔區。
5.2.4 用水點或衛生器具均應當設置維修閥門。維修閥門應當採用截止閥,並設置標識。
5.2.5 衛生器具的選擇應用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的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1.水龍頭宜採用單柄水龍頭,且不宜採用充氣式;
2.醫生用洗滌水龍頭應當採用自動、腳動和膝動開關,當必須採用肘動開關時,其手柄的長度不應小於160mm;
3.衛生器具應當具有防噴濺和防粘結的功能;衛生器具材料應當耐酸腐蝕、易清潔。
5.3 排水
5.3.1 排水系統應當採取防止水封破壞的技術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設計排水能力取值不應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規定值的0.7倍;
2.地漏應當採用水封補水措施,並宜採用洗手盆排水給地漏水封補水的措施。
5.3.2 室內衛生間排水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當建築高度超過兩層且為暗衛生間或建築高度超過十層時,衛生間的排水系統可採用專用通氣立管系統;
2.公共衛生間排水橫管超過10m或大便器超過3個時,宜採用環行通氣管;
3.衛生間器具排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1.5m。
5.3.3 衛生器具排水存水彎的水封高度不得小於50mm,且不得大於100mm。
5.3.4 地漏的通水能力應當滿足地面排水的要求,採用無水封地漏加P型存水彎;應當採用水封補水措施,並宜採用洗手盆排水給地漏水封補水的措施。
5.3.5 「平疫結合」病區的排水系統,通氣管出口應當設置高效過濾器過濾或採取消毒處理。
5.3.6 排水管道應當進行閉水試驗,且採取防止排水管道內的污水外滲和泄漏的措施。
5.3.7 「平疫結合」區室外污水排水系統應當採用無檢查井的管道進行連接,通氣管的間距不應大於50m,清掃口的間距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的有關規定。
5.3.8 「平疫結合」住院部的排水系統設計應當滿足在器具處進行消毒的要求。
5.4 污水處理
5.4.1 「平疫結合」區的污水處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當採取柔性設計原則,平時滿足醫院高效運行的要求,疫情期間滿足不同疫情細菌和病毒的處理要求;
2.處理工藝應當採用雙級強化消毒工藝;
3.處理設施應當耐腐蝕和耐高溫的要求。
5.4.2 污水處理池應當密閉,尾氣統一收集消毒處理後排放。
六、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6.1 一般規定
6.1.1 「平疫結合」區應當根據醫院在區域重大疫情救治規劃中的定位,相應採取符合平疫轉換要求的通風空調措施。
6.1.2 通風空調系統應當平疫結合統籌設計,避免平、疫兩套系統共存。
6.1.3 「平疫結合」區應當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機械送風(新風)、排風系統宜按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分區設置獨立系統。當系統分三區設置有困難時,清潔區應當獨立設置,污染區和半污染區可合用系統,但應單獨設置分支管,並在兩個區總分支管上設置與送、排風機連鎖的電動密閉風閥。
6.1.4 「平疫結合」區的通風、空調風管應當按疫情時的風量設計布置。
6.1.5 「平疫結合」區的通風、空調設備機房布置應當滿足疫情時設備安裝、檢修的空間要求;通風、空調設備按平時使用設置。
6.1.6 疫情時通風系統應當控制各區域空氣壓力梯度,使空氣從清潔區向半污染區、污染區單向流動。
6.1.7 「平疫結合」區疫情時清潔區最小新風量宜為3次/h,半污染區、污染區最小新風量宜為6次/h。
6.1.8 清潔區新風至少應當經過粗效、中效兩級過濾,過濾器的設置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的相關規定。疫情時半污染區、污染區的送風至少應當經過粗效、中效、亞高效三級過濾,排風應當經過高效過濾。
6.1.9 送風(新風)機組出口及排風機組進口應當設置與風機聯動的電動密閉風閥。
6.1.10 送風系統、排風系統內的各級空氣過濾器應當設壓差檢測、報警裝置。設置在排風口部的過濾器,每個排風系統最少應當設置1個壓差檢測、報警裝置。
6.1.11 半污染區、污染區的排風機應當設置在室外,並設在排風管路末端,使整個管路為負壓。
6.1.12 半污染區、污染區排風系統的排出口不應臨近人員活動區,排風口與送風系統取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當高出進風口,並不宜小於6m。排風口應當高於屋面不小於3m,風口設錐形風帽高空排放。
6.1.13 清潔區、半污染區房間送風、排風口宜上送下排,也可上送上排。送風、排風口應當保持一定距離,使清潔空氣首先流經醫護人員區域。
6.1.14 疫情時的負壓隔離病房及重症監護病房(ICU)應當採用全新風直流式空調系統;其他區域在設有新風、排風的基礎上宜採用熱泵型分體空調機、風機盤管等各室獨立空調形式,各室獨立空調機安裝位置應當注意減小其送風對室內氣流的影響。
6.1.15 半污染區、污染區空調的冷凝水應當分區集中收集,並採用間接排水的方式排入污廢水系統統一處理。
6.2 門急診部及醫技科室
6.2.1 「平疫結合」區的門急診區,其污染區平時設計最小新風量宜為3次/h,疫情時最小新風量宜為6次/h。
6.2.2 「平疫結合」區的DR、CT等放射檢查室,平時新風量不宜小於3次/h,疫情時不宜小於6次/h。
6.2.3 PCR實驗室各房間應當嚴格控制壓力梯度,空氣壓力依次按標本製備區、擴增區、分析區順序遞減,分析區應為負壓。PCR通風系統宜自成獨立系統,疫情時宜按增強型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設計。
6.3 住院部
6.3.1 「平疫結合」區的護理單元平時宜微正壓設計,疫情期間應當轉換為負壓。「平疫結合」的病房送風、排風系統不得採用豎向多樓層共用系統。
6.3.2 平時病房最小新風量宜為2次/h,疫情時病房新風量按以下設計:
1.負壓病房最小新風量應當按6次/h或60升/s床計算,取兩者中較大者。
2.負壓隔離病房最小新風量應當按12次/h或160升/s計算,取兩者中較大者。
6.3.3 病房雙人間送風口應當設於病房醫護人員入口附近頂部,排風口應當設於與送風口相對遠側病人床頭下側。單人間送風口宜設在床尾的頂部,排風口設在與送風口相對的床頭下側。
6.3.4 平時病房及其衛生間排風不設置風口過濾器。疫情時的負壓病房及其衛生間的排風宜在排風機組內設置粗、中、高效空氣過濾器;負壓隔離病房及其衛生間、重症監護病房(ICU)排風的高效空氣過濾器應當安裝在房間排風口部。
6.3.5 疫情時,負壓病房與其相鄰相通的緩衝間、緩衝間與醫護走廊宜保持不小於5Pa的負壓差。每間負壓病房在疫情改造時宜在醫護走廊門口視線高度安裝微壓差顯示裝置,並標示出安全壓差範圍。
6.3.6 病房內衛生間不做更低負壓要求,只設排風,保證病房向衛生間定向氣流。
6.3.7 每間病房及其衛生間的送風、排風管上應當安裝電動密閉閥,電動密閉閥宜設置在病房外。
6.4 重症監護病房
6.4.1 「平疫結合」的重症監護病房平時宜正壓設計,疫情期間應當轉換為負壓。
6.4.2 平時重症監護病房最小送風量應當按12次/h計算。空調系統設粗效、中效、高效三級過濾,高效過濾設在送風口。
6.4.3 重症監護病房平時宜採用全空氣系統,氣流組織為上送下回,迴風口設置在床頭部下側,並設置中效過濾器。疫情期間轉換為全新風直流空調系統,利用平時迴風口轉換為疫情期間的排風口,口部尺寸應當按疫情期間排風量計算,口部結構應能方便快捷安裝高效過濾器。
6.4.4 空調機組、排風機「平疫共用」,利用平時全空氣空調系統轉化為全新風直流空調系統,空調機組應當考慮其冷、熱盤管容量及防凍措施等;排風機設置變頻設計,並選用性能曲線陡峭,風壓變化大風量變化小的風機,按疫情需求設置。
6.5 手術室
6.5.1 「平疫結合」區手術部,平時手術室按正壓設計。手術部根據需要應當至少設置一間可轉化為負壓的全新風直流手術室,供疫情時使用,疫情時的排風管及排風機平時宜安裝到位。疫情時負壓手術室頂棚排風入口以及室內迴風口處均安裝高效過濾器,並在排風出口處設止回閥,關斷迴風管,打開排風管,啟動排風機。手術室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 50333)的有關規定。
七、電氣與智能化
7.1 電氣
7.1.1 「平疫結合」區的重症監護病房、負壓手術室、護理單元、檢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等區域應當按一級負荷設計;新建項目應當由市政引入雙重10KV電源供電,改造項目應當由院區變電所不同的低壓母線引出兩路電源供電。
7.1.2 「平疫結合」區的重症監護病房、負壓手術室、護理單元的醫療設備、照明、通風系統用電應當按一級特別重要負荷設計;檢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的實驗設備、照明、通風系統用電應當按一級特別重要負荷設計。新建項目應當設置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改造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院區內現有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預留市政發電車的接口。
7.1.3 醫院的變配電所或「平疫結合」區配電室宜在室外合適位置設置市政發電車的接口。
7.1.4 新建醫院的變配電所應當為「平疫結合」區預留用地和足夠的用電容量及出線開關,變配電所至「平疫結合」區預留用地的線路宜採用管、井結合的敷設方式,管、井宜在平時施工完成。
7.1.5 各區域應按不同的負荷類型分迴路供電,並應當滿足疫情時的負荷容量需求。
7.1.6 重症監護病房、負壓手術室為2類醫療場所,用於維持生命、外科手術、重症患者的實時監控和其他位於患者區域的醫療電氣設備及系統的迴路,均應當採用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供電,並設置UPS不間斷電源裝置做應急電源。
7.1.7 「平疫結合」區護理單元內的設備帶或吊塔應當按床位設置獨立供電迴路。
7.1.8 檢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的實驗設備宜設置UPS不間斷電源裝置做應急電源。
7.1.9 各區域宜設置專用配電間安裝本區域配電設備,配電間應當設置在污染區外。
7.1.10 電纜應當採用低煙無鹵阻燃電纜;「平疫結合」區的重症監護病房、負壓手術室、檢驗室、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等區域穿過牆和樓板的線纜應當加套管或採用專用電纜穿牆裝置,管內採用無腐蝕、不燃、彈性材料封堵。
7.1.11 照明設計宜採用LED照明光源,光源色溫不宜大於4000K,一般顯色指數Ra應當大於80;「平疫結合」區的照度、防眩光措施等應當滿足疫情時的使用需求。
7.1.12 「平疫結合」區的護理單元應當設置固定或移動紫外線燈等消毒設施,其控制開關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避免誤操作。
7.2 智能化
7.2.1 依據現行國家、行業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1039)、《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 50346)、《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和《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312)等現行設計規範,「平疫結合」區的智能化設計重點為護理單元、重症監護病房、負壓手術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等特殊功能區域的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和醫院整體的智能化集成系統,以及物聯網、人工智能助力疫情救治的技術應用。
7.2.2 應當根據「平疫結合」醫療流程特點,採用非接觸方式,對「平疫結合」區出入口獨立控制,實現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間人流、物流的有效控制。緊急情況下,應當能控制相應區域出入口處於開啟狀態。
7.2.3 醫院建築設備監控系統設計應當預留負壓區域各送排風機啟停聯鎖控制節點、各污染區和半污染區的壓差監控節點。轉換後在設備監控值班室或護士站實現負壓病區污染區及半污染區的壓差監視和聲光報警裝置,病房門口宜設燈光警示。
7.2.4 「平疫結合」區應當依據規範設置有線網絡和無線網絡,以滿足醫院內網和外網信息插座的需求。
7.2.5 「平疫結合」區的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設計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規定和消防主管部門發布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規定。
7.2.6 綜合醫院病區應當按「平疫結合」要求,在負壓病房和重症監護病房設置病人視頻監控系統,實現語音或視頻雙向通訊,便於護士站遠程監控,減少被感染風險。
7.2.7 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並充分利用遠程會診系統,提升危重症患者治療效果。宜設置會診室、遠程會診終端,採用液晶電視或電腦作為視頻和音頻發布端,並設置會議攝像機、麥克風、擴音器等,實現視頻及音頻採集。
7.2.8 應當採用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對負壓手術室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溫度、濕度及壓差進行監控。
7.2.9 綜合醫院「平疫結合」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物聯網和人工智能,宜在發熱門診區採用智能化體溫測量,實現智能化預檢分診和篩查;宜在污染區採用智能機器人配送藥品、醫療器械、餐食等工作,減少感染風險。
7.2.10 「平疫結合」區附近預留用地應當預留信息、通信等接入條件。
7.2.11 根據疫情救治需要,「平疫結合」區宜設置與疾控中心、應急指揮中心等管理部門的專用通信接口。
八、醫用氣體
8.1 醫用氣體氣源
8.1.1 供「平疫結合」區使用的醫用氧氣、醫用空氣可與醫院其他區域合用氣體站房,氣體站房應當有擴建端,預留疫情時擴建餘地。醫用氧氣、醫用空氣氣源站房應當遠離醫院污染區域。
8.1.2 「平疫結合」區應當在污染區設置獨立的醫用真空匯專供其使用,且醫用真空泵的設置應當能滿足疫情期間最大用量要求。
8.1.3「平疫結合」區需要的其他醫用氣體,可根據使用特點,統籌考慮平時與疫情時的使用。如單獨設置氣源,獨立氣源設備供氣量應當滿足疫情期間最大用量。
8.1.4「平疫結合」區醫用空氣、醫用真空氣源設備計算流量,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 50751)附錄B中的有關參數。醫用氧氣氣源流量計算應當從末端患者需求出發,綜合考慮使用有創、無創呼吸機及經鼻高流量等設備時需要的最大氧氣流量。標準氧療終端平均流量推薦值宜取5~6L/min;高流量輸氧終端平均流量推薦值宜取15~25L/min;重症監護病床每個終端平均流量推薦值宜取20~30L/min;護理單元氧氣末端同時使用係數推薦值宜取0.7~0.9;重症監護病房氧氣末端同時使用係數推薦值宜取0.8~1.0。
8.1.5 「平疫結合」區真空泵不應使用液環式真空泵。真空泵吸入口應當設置細菌過濾器,過濾器應當有備用。醫用真空泵的排放氣體應當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入大氣,排氣口不應位於醫用空氣進氣口的上風口附近,與空調通風系統進風口的間距不得小於20m且不低於地面5m。醫用真空系統產生的醫療廢棄物應當按國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統一處理。
8.1.6 新建醫用空氣壓縮機宜採用全無油壓縮機系統,並應當設置細菌過濾器。
8.1.7 醫用氣體供應源應當設置應急備用電源,並設置獨立的配電櫃與供電系統連接。
8.2 醫用氣體管道閥門及終端
8.2.1 「平疫結合」區醫用氣體管道應當由氣源處單獨接出。
8.2.2 「平疫結合」區醫用氣體管道支幹管管徑均應能滿足疫情時峰值流量供應需求。
8.2.3 當疫情發生時,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平疫結合」區供氣壓力至0.45~0.55MPa,來加大管道氣體流通量,滿足終端用量及使用壓力要求。
8.2.4 進入污染區的醫用氧氣、醫用空氣、其他氣體的供氣主管上應當設置止回裝置,止回裝置應當靠近污染區。醫用真空管道以及附件不得穿越清潔區。
8.2.5 醫用氣體管道穿牆、樓板、建築物基礎及各不同功能分區時應當設套管,套管內氣體管道不應有焊縫與接頭,管道與套管之間應當採用不燃材料填實,套管兩端應當有封蓋。
8.2.6 輸送醫用氣體用無縫銅管材料與規格,應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醫用氣體和真空用無縫銅管》(YS/T 650)的有關規定。輸送醫用氣體用無縫不鏽鋼管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不鏽鋼無縫管》(GB/T 14976)的有關規定,還應當符合《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 50751)相關規定。
8.2.7 「平疫結合」區醫用氧氣、醫用空氣管道均應進行10%的射線照相檢測,其質量不低於Ⅲ級。
8.2.8 醫用氣體管道均應做100%壓力試驗和泄漏性試驗。
8.2.9 醫用氣體終端在設備材料供應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規範統一,以免由於終端接口不統一造成的誤插事故。
8.2.10 「平疫結合」區各科室醫用氣體終端設置數量應當滿足不間斷使用需求。
8.3 醫用氣體監測報警系統
8.3.1 「平疫結合」區醫用氣體監測報警系統應設置氣源、區域報警器和壓力、流量監測,報警信號、壓力、流量監測信號應接至樓控系統或醫用氣體集中監測報警系統。
8.3.2 「平疫結合」區在護士站或有其他人員監視的區域設置醫用氣體區域報警器,顯示該區域醫用氣體系統壓力,同時設置聲、光報警。
九、運行與維護
9.1 承擔疫情救治任務的綜合醫院應當結合基礎設施條件和日常使用情況,及時完善疫情轉化方案,並制訂平時及疫情時的運行管理方案。
9.2 承擔疫情救治任務的醫院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儲備必要的設備及物資,滿足疫情時運行的基本要求。
9.3 承擔疫情救治任務的醫院應當定期檢查相應系統、設備的狀態,並定期開展必要的演習,保證各系統、設備及應急處置體系處於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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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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