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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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衛扶貧發〔2019〕45號
2019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醫保局 中醫藥局 扶貧辦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

有保障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衛扶貧發〔2019〕45號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醫保局、中醫藥局、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開發〔2019〕15號),推動全面解決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深入推進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制定了《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可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請認真落實。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7月10日

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

突出問題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實施健康扶貧工程,以縣醫院能力建設、「縣鄉一體、鄉村一體」機制建設、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為主攻方向,全面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確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貧任務,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的指導意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準確把握基本醫療有保障的標準和要求

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主要是指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範圍,常見病、慢性病能夠在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獲得及時診治,得了大病、重病後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加強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配備合格醫務人員,消除鄉村兩級機構人員「空白點」,做到貧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醫生、有制度保障。

指導工作標準包括:醫療衛生機構「三個一」、醫療衛生人員「三合格」、醫療服務能力「三條線」、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詳見附件)。

二、加強縣醫院能力建設

(一)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督促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連片特困地區縣,下同)縣級醫院(含中醫醫院,下同)納入全民健康保障工程支持範圍。各地要落實投入責任,改造和完善縣級醫院設施,配備基本設備,保障縣級醫院的正常運轉。

(二)強化對口幫扶。進一步明確三級醫院幫扶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組織三級醫院加大對深度貧困縣的幫扶力度。採取「組團式」支援方式,選派管理和技術人員擔任受援醫院院長或副院長、護理部主任及學科帶頭人,幫扶團隊不少於5人(中醫醫院可選派3人),每批人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幫助貧困縣縣醫院加強針對當地疾病譜的臨床專科建設,提升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的常見病、多發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診療能力。

(三)推進遠程醫療。實現貧困縣縣級醫院遠程醫療全覆蓋,拓展服務內涵,豐富服務內容,通過遠程會診、查房、示教、培訓等形式,有效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進一步規範遠程醫療服務,逐步完善遠程醫療收費和報銷政策。

三、加強「縣鄉一體、鄉村一體」機制建設

(四)加強縣鄉村人員培養培訓。持續開展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助理全科醫生培訓、轉崗培訓等,加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力度。繼續為貧困地區招聘特崗全科醫生,全面解決鄉鎮衛生院無執業醫師問題。鼓勵各地繼續開展面向村衛生室的免費醫學生培養。持續對鄉村醫生開展實用技能和適宜技術培訓,提高鄉村醫生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和中醫藥服務能力。

(五)統籌使用縣域衛生人力資源。鼓勵實行「縣聘縣管鄉用」和「鄉聘村用」,為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聘用合格的醫務人員。建立健全壓茬選派制度,通過從鄉鎮衛生院選派醫師開展巡診、派駐等方式,解決村衛生室缺乏合格醫生的問題。探索開展省域內非貧困縣縣級醫院對口支援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定期選派醫師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六)推進縣域醫共體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開展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推進醫共體內行政管理、醫療業務、信息系統等統一運作,提高縣域醫療衛生服務整體績效,逐步用區域醫保基金總額控制代替具體醫療機構總額控制。

四、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

(七)消除「空白點」。推動地方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在脫貧攻堅期內,全面完成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醫療設備。加強鄉鎮衛生院中醫藥科室建設和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配置。對於扶貧搬遷後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到位前,可通過設置臨時醫療點,為群眾提供服務。

五、加強貧困地區疾病綜合防控

(八)全面落實重點傳染病、地方病綜合防控三年攻堅行動。按照《健康扶貧三年攻堅行動計劃》(國衛財務發〔2018〕38號)要求,做好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和大骨節病等地方病綜合防治工作,開展現症病人分類救治。

六、保障措施

(九)明確職責分工。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中央部門負責健康扶貧政策頂層設計、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要求;地方政府負責結合本地脫貧攻堅實際,制訂政策、明確標準並推動落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實施健康扶貧、加強縣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設、開展分類救治工作,扶貧部門負責將健康扶貧納入脫貧攻堅總體部署和工作考核,醫保部門負責實施醫療保障扶貧、將貧困人口納入醫療保障制度覆蓋範圍,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健康扶貧的投入保障。

(十)制訂實施方案。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貧困人口普遍認可以及可量化、可實現、可考核的原則,制訂具體工作標準和實施方案,對照標準開展排查,摸清底數,建立台賬,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並於2019年7月底前將本地具體工作標準和排查結果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報備。省內各地原則上不再另行制訂標準。

(十一)加大投入支持。中央財政統籌衛生健康領域現有資金渠道,在分配衛生健康轉移支付資金時,對「三區三州」和其他深度貧困地區予以適當傾斜。省級、市級財政對解決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要予以傾斜支持。縣級財政要按規定落實好鄉鎮衛生院及鄉村醫生補助經費。對於服務人口較少、按照現有渠道和補助標準不足以維持正常運轉的村衛生室,縣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貧困縣用足用好現有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解決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的項目。東西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定點扶貧等要支持解決貧困地區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鼓勵各類公益基金、企業等社會力量支持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

附件:基本醫療有保障工作標準

附件

基本醫療有保障工作標準

一、保障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一)醫療衛生機構「三個一」。

1.每個貧困縣建好1所縣級公立醫院(含中醫院),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靠近或隸屬於市級行政區的貧困縣,市級公立醫院能夠滿足需求的,可結合當地實際不單獨設立縣級醫院。

2.每個鄉鎮建成1所政府辦衛生院,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能夠承擔常見病多發病診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等職責。

3.每個行政村建成1個衛生室,具有相應功能用房和設施設備,能夠開展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設村衛生室。

(二)醫療技術人員「三合格」。

1.每個縣醫院的每個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執業醫師。

2.每個鄉鎮衛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執業(助理)醫師或全科醫師。

3.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醫師。

(三)醫療服務能力「三條線」。

1.常住人口超過10萬人的貧困縣有一所縣醫院(中醫院)達到二級醫院醫療服務能力。

2.常住人口超過1萬人的鄉鎮衛生院達到《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衛農衛發〔2011〕61號)要求。

3.常住人口超過800人的行政村衛生室達到《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14〕33號)要求。

二、確保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

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覆蓋範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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