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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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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移民發〔2018〕4號
2018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移民局
移民局網站

關於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移民發〔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局(總隊):

2018年9月27日 ,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 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為落實好國務院通知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申請,停止審批簽發《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此前簽發的《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二、清理《經營許可證》。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將此前簽發的《經營許可證》收回存檔,對空白《經營許可證》登記銷毀。

三、清退備用金。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於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備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監管職責。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後,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事後監管,依法履行查處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騙取出入境證件等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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