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擴大無人機物流配送應用試點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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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擴大無人機物流配送應用試點範圍的通知
民航函〔2019〕602號
2019年7月22日
發布機關:民航局
應急部網站

關於同意擴大無人機物流配送應用試點範圍的通知

民航函〔2019〕602號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你局《關於無人機物流配送試點項目在西南地區進行實際應用試點的申請》(民航西南局〔2019〕4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申請,江西豐羽順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羽順途公司)在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開展的「無人機物流配送應用試點」範圍擴大到你局轄區內四川、雲南等地的部分地區,助力扶貧攻堅工作。現就有關事宜要求如下:

一、請你局按照「安全風險可控」和「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指導豐羽順途公司應用已取得的無人機末端物流配送試點成果,基於當地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基礎設施保障能力、擬使用無人機的性能等,制定並不斷完善試點方案、運營手冊和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確保試點工作安全、有序、可控開展。

二、請你局堅持法治方式推進試點,對確需突破現行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的具體需求,應專文上報,待民航局按照程序取得授權後批覆實施;對符合民航局正在開展的基於運行風險評估的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審定相關要求的,請豐羽順途公司視情自願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三、請你局定期組織試點相關單位梳理、匯總試點工作開展情況,並定期報送民航局;總結、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及時向民航局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試點期限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為期兩年。

如在試點期限屆滿前有關部門製發了相應法規、規範性文件,則試點於法規、規範性文件生效時結束。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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