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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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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1993〕27號
1993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

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


國發〔199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四大關於大幅度裁減非常設機構的要求,對原有的國務院非常設機構進行了清理調整,並改稱為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現將調整後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共二十六個)設置情況通知如下: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總後勤

                          部、國家計委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國防科工委承擔

  國家邊防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辦事機構併入衛生部,具體

                          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地礦部承擔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具體工作由人事部承擔

  全國綠化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林業部承擔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在郵電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在國家教委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國家環保局承擔

  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  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在水利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協調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全國婦聯承擔

  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        具體工作由民政部、總政治

                          部承擔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            在國家計委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中殘聯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品貿易領導小組        在總參謀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具體工作由國家體改委承擔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談判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外經貿部承擔

  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         在農業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             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              在公安部單設辦事機構

  全國打擊走私協調小組              具體工作由海關總署承擔

  此外: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財政部承擔;

  國務院電子信息推廣應用辦公室撤銷後,工作改由電子工業部承擔;

  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及國家核事故應急委員會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計委承擔;

  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國務院以煤代油專用資金辦公室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計委承擔;

  國務院重大技術裝備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

  全國瀕危動物保護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撤銷後,辦事機構併入國家經貿委,用國家口岸辦公室的名義;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公室撤銷後,工作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的名義;

  國務院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撤銷後,工作改由國家教委承擔,用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的名義;

  國務院太湖治理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淮河治理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由水利部承擔,分別保留名義;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工作由監察部承擔,保留名義;

  國務院的其他非常設機構一律撤銷。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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