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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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財會〔2018〕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7月12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國有林場和苗圃[1](以下簡稱林場)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編輯]

(一)林場應當增設「1614 營林工程」和「1841 林木資產」一級科目。

(二)關於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1614 營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各種林木和苗木的生產成本。

生產性林木資產達到正式投產可以採收林產品後,繼續發生的管護費用,應當作為林產品的生產成本,通過「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間接費用」等明細科目。在「林木生產成本」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產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設置明細科目。

三、營林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屬於營林生產的費用時,按照可以直接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按照需要分攤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林木資產──苗木」、「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二)月末,將間接費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營林成本,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結轉後,本科目的「間接費用」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三)期末,將竣工的營林工程發生的營林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採伐或處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時,應當先將林木、苗木的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賬面餘額。結轉時,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林場尚未結轉的營林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841 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營造管理的各種活立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和「林木」兩個明細科目,在「林木」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資產」、「生產性林木資產」、「公益性林木資產」設置明細科目。

三、林木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林木資產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1.自行營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該林木達到營林工程竣工標準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成本,結轉營林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林工程」科目。

2.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無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該林木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按照發生的歸屬於調入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無償調撥淨資產」科目。

(二)按規定採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應當減少相應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

1.更新採伐公益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採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餘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採伐消耗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採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餘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經營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按照該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餘額,借記「經營費用」等科目[出售]或「營林工程」科目[造林],貸記本科目。

(三)生產性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應當在林產品採收期限內逐期攤入林產品的成本,各期攤銷時,借記「加工物品──林產品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按規定報經批准處置林木資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報經批准有償轉讓林木資產(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資產)時,按照被轉讓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的差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關規定將林木資產轉讓淨收入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的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報經批准有償轉讓林木的林地使用權,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及處置收入和費用,按照有償轉讓林木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2.報經批准無償調出林木資產時,按照調出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借記「無償調撥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無償調出過程中發生的歸屬於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報經批准用林木資產投資時,參照新制度中關於置換換入相關資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4.因遭受自然災害等致使林木資產發生損毀時,應當將被損毀林木資產的賬面餘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結轉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林場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關於報表及編制說明[編輯]

(一)新增項目

林場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保障性住房淨值」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之間增加「林木資產」項目。

(二)新增項目的填列方法

林場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按照「林木資產──苗木」和「林木資產──林木──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期末餘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林木資產」科目其餘的期末餘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按照「營林工程──苗木生產成本」和「營林工程──林木生產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餘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營林工程」科目其餘的期末餘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

三、生效日期[編輯]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備註[編輯]

  1. 本規定所指的國有林場和苗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從事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提供生態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性質國有林場和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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