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外觀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34號 2019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財政部網站 |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以下稱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