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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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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19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35號

2019年8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3號》公布

關於在外交活動中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的場合和禮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第七項、第九條第一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交活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外交部長及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和其他受權執行相關任務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對外交往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代表機構。

第三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應當符合慣例、平衡、對等、禮讓原則。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以下外交活動,奏唱中國國歌:

(一)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家副主席分別為來華進行國事、正式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國家副元首舉行歡迎儀式;

(二)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向人民英雄紀念碑獻花圈;

(三)建交(復交)、授勳儀式等重大外交慶典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外交部長及其他受權執行相關任務的高級別官員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持國際會議和多邊外交活動,視活動要求根據第三條安排;

(五)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外交場合。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舉行以下外交活動,根據東道主規定和習慣做法,奏唱中國國歌:

(一)在雙邊場合,如奏唱對方國歌,亦應當奏唱中國國歌,順序尊重東道主慣例;

(二)由中方主辦的外交活動,參照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奏唱中國國歌。

第六條 駐外外交機構舉行升國旗儀式時,奏唱中國國歌。舉行開館儀式、國慶招待會、慶祝建交等活動,奏唱中國國歌。駐在國有特殊規定和習慣做法的除外。

第七條 雙邊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和外國國歌,中方主辦活動,一般先奏唱外國國歌;外方主辦活動,一般先奏唱中國國歌。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第九條 除有關國家國歌或國際組織會歌外,中國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第十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其他部門和地方主辦的外交活動中奏唱中國國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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