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中發(67)19號 又名: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公安六條 制定機關:中共中央, 國務院 1967年1月13日 有效期:1967年1月13日—1979年2月17日(不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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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中發(67)19號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思想統帥下的、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大民主運動,它把廣大群眾的革命積極性調動起來了。形勢大好。沒有無產階級專政,就不可能實行人民群眾的大民主。公安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須適應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形勢發展的需要,採取恰當的方式,加強對敵人的專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連的正常進行,保障無產階級的革命秩序。為此,特規定:
(一)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衝擊監獄和管制犯人機關、裡通外國、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誣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三)保護革命群眾和革命群眾組織,保護左派,嚴禁武鬥。凡襲擊革命群眾組織,毆打和拘留革命群眾的,都是違法行為。一般的,由黨政領導和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批判教育。對那些打死人民群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縱者,要依法懲辦。
(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准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歷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准背後操縱煽動,更不准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它手段,散布反動言論,一般的,由革命群眾同他們進行鬥爭。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和革命群眾相結合,及時進行調查,必要時,酌情處理。
(六)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群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以上規定,要向廣大群眾宣傳,號召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維護革命秩序,保證公安機關人員能正常執行職務。
這個規定可在城鄉廣泛張貼。
國 務 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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