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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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
環辦執法〔2019〕42號
2019年5月5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

環辦執法〔2019〕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機關各部門:

為規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為,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的指導,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審核、發布職責,規範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確保公開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執法信息一般應在政務網站公開,鼓勵充分利用「兩微」平台、新聞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渠道公開,做到高效便民。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作適當處理後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予以更正。

(一)強化事前公開

1.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1)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範性文件;

(2)本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執法人員等信息;

(3)本部門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流程等;

(4)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

(5)「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細則;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2.編製發布權責清單。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到2019年年底前,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基本完成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建立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公布。

(二)規範事中公示

1.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以及實施查封、扣押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並按規定着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

2.做好告知說明。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序、渠道,並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3.明示政務服務崗位信息。行政許可、群眾來訪受理等政務服務窗口應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以及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三)加強事後公開

1.及時公開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應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2.動態更新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與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3.拓展應用環境信息。拓展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用範圍,按照對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聯合懲戒的要求,向相關單位提供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推進部門聯合懲戒。

二、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合法、恰當、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範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規範記錄內容

1.文字記錄。將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全過程及內部審批全流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基礎上,參照《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指南》,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有關文書格式,製作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模板,規範行政執法的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範、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2.音像記錄。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工作,對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或者經政府批准的停業關閉等涉及重大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因查處違法行為,需要進行隱蔽錄音錄像的,應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妥善保管儲存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管理規定形成案卷歸檔保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內的音像資料,應編號並備註攝錄內容,不得故意毀損、擅自修改刪除或者剪輯拼接。音頻資料應視情況備註對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對話內容。

(三)加強制度建設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本部門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設備配備、使用規範、適用範圍、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等要求,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明確審核機構

進行法制審核的機構一般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沒有條件單獨設立法制工作內設機構的,應設立專門的法制審核崗位,按規定配備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並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採取聘用方式,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確審核範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部門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具體情況,結合違法行為種類、涉案金額、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都應進行法制審核。

(三)明確審核內容

審核內容重點包括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自由裁量權運用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後,應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問題,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及時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四)明確審核責任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實際,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四、加大組織保障力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指導意見》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入推行「三項制度」,着力推進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確保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一)統籌協調推進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具體組織實施下,穩妥有序推進「三項制度」的落實。在確保統一、規範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各地工作實際,注重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等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的統籌推進,加強與生態環境系統內部縱向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複建設。

(二)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託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平台、環境執法平台、「互聯網+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大數據系統建設。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健全移動執法系統管理制度,繼續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實現與生態環境部環境監管執法平台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通過規範移動執法系統使用,強化管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的信息化記錄、存儲、查詢以及現場執法、執法作業指導、任務管理、隊伍管理等功能,全過程記錄並有效約束規範行政執法,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

(三)加大保障力度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執法實際,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裝備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健全各類培訓制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相關配套規定,形成科學合理的「三項制度」體系並全面推行。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還應將「三項制度」的推進實施情況報送我部。

我部將通過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推行「三項制度」工作予以指導、督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5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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