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關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會〔2018〕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7月22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
關於地質勘查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我部於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6〕15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地質勘查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地勘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編輯](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餘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科目(地勘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現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現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現金」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預付賬款」、「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預付賬款」、「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備用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備用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備用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4)「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的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
(5)「器材採購」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器材採購」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器材採購」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6)「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科目餘額轉入新賬「庫存物品」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地勘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7)「委託加工器材」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委託加工器材」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委託加工器材」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8)「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餘額中屬於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並將其中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
(9)「撥付所屬資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付所屬資金」科目。如果所屬單位為企業,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相應餘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權益法];如果所屬單位為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相應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借方。地勘單位對本單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使用「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該科目餘額與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餘額沖銷後,年末無餘額。
(10)「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11)「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2)「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中屬於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減去屬於工程物資的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13)「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設置了「累計攤銷」科目的地勘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4)「遞延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遞延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5)「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於原賬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16)「內部往來」科目
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屬於單位內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單位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報表中反映。新舊銜接時不對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餘額進行處理。
(17)「限額存款」科目
由於原賬的「限額存款」科目已經不再使用,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地勘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受託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受託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3)「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餘額中屬於節餘與收益分配轉入的獎金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餘額減去分配轉入獎金後的差額,轉入新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發放職工工資等的地勘單位,參照上述「應付工資」科目餘額的轉賬處理,進行「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餘額的轉賬。
(4)「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其他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5)「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餘額中屬於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餘額減去屬於應交增值稅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6)「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其他應交款」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應繳財政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屬於其他應交稅費(如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的其餘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7)「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設置了「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的地勘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8)「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餘額中屬於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餘額減去屬於預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
(9)「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長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在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0)「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11)「住房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住房周轉金」科目。轉賬時,如果房產已經全部處理完畢,不需要和房管部門進行資金清算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如果房產還未處理完畢,需要和房管部門進行資金清算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地勘單位在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中核算了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餘額中屬於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3.淨資產類
(1)「國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國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國家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2)「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地勘單位將上級單位撥付的資金、實物資產等計入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地勘單位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使用「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該科目餘額與地勘單位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餘額沖銷後,年末無餘額。
(3)「地勘發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地勘發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發展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公益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5)「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年盈餘分配」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規定「本年盈餘分配」科目餘額最終轉入「累計盈餘」科目,如果原賬的「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餘額,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借方。
(6)「節餘」、「收益」科目
由於原賬的「節餘」、「收益」科目年末無餘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地勘撥款與支出類
(1)「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
(2)「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5.成本類
(1)「地勘生產」、「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科目
轉賬時,地勘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地勘生產」、「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2)「間接費用」科目
由於原賬的「間接費用」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6.損益類
由於原賬中損益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地勘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餘額及分拆原科目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地勘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
2.預計負債
地勘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餘」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地勘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地勘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單位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餘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餘」科目。
2.調整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原賬中未設置「累計攤銷」科目的地勘單位,對尚未核銷、已經分期攤銷並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地勘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餘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計算出屬於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轉資金的金額,並對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轉金額進行收付實現制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淨值等)的金額]。按照分析、計算、調整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等科目餘額進行逐項分析,計算出屬於本級政府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按照原賬的「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餘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減去新賬的「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對原賬的「地勘工作撥款」、「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未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專項應付款」等科目餘額進行分析,計算出屬於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金額,並進行收付實現制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淨值等)的金額,加上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按照分析、計算、調整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三)「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按照原賬「公益金」科目餘額,加上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餘額中分配轉入的獎金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餘」科目。
(四)「經營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如果原賬的「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按照原賬的「節餘與收益分配」科目借方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的經營結餘的金額,借記新賬的「經營結餘」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託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後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加上「經營結餘」科目借方餘額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由於這兩個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地勘單位無需對「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於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地勘單位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
地勘單位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編輯](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地勘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地勘單位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淨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餘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五、其他事項
[編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並賬」的地勘單位,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餘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附表
[編輯]附表1:
地勘單位原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一
[編輯]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現金 | 庫存現金 | ||
其中:受託代理現金 | |||
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 | ||
其中:受託代理銀行存款 | |||
其他應收款 | 應收股利 | ||
應收利息 | |||
其他 | |||
長期投資 | 長期股權投資 | ||
長期債券投資 | |||
分期付息的債券投資應收利息 | |||
撥付所屬資金 | 撥付所屬事業單位 | ||
撥付所屬企業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資 | |||
應付工資 | 節餘和收益分配轉入的獎金 | ||
其他 | |||
應付福利費 | 屬於職工福利基金 | ||
其他 | |||
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 | ||
其他應交稅金 | |||
其他應付款 | 受託代理負債 | 代管款項等 | |
其他 | |||
其他應交款 | 應繳財政款 | ||
其他應交稅費 | |||
其他 | |||
預提費用 | 預提應付利息 | ||
其他 | |||
長期借款 | 分期付息的應付利息 | ||
其他 | |||
住房周轉金 | 應付款項 | ||
其他 |
附表2:
地勘單位原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二
[編輯]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收入 | 如轉讓資產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 |
發生時計入收入 | |||
其中:專項收入 | |||
其他 | |||
預付賬款 | 財政撥款資金預付 | ||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 | |||
其他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款項 | 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 |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預付 | |||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預付 | |||
其他 | |||
需要收回及其他 |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 ||
器材採購、委託加工器材、材料、管材、管材攤銷、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地質成果、地勘生產、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 | 支付資金: | ||
其中:使用財政撥款資金支付 | |||
使用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支付 | |||
其他 | |||
非支付資金 | 如無償調入的材料等 | ||
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 | 支付資金取得 | ||
其中:使用財政撥款資金 | |||
使用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 | |||
其他 | |||
非支付資金取得 | 如換入、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等 | ||
在建工程 | 使用財政撥款資金 | ||
使用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 | |||
其他 | |||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支出 | ||
發生時計入支出 | |||
其中:財政撥款資金應付 | |||
非財政撥款專項資金應付 | |||
其他 | |||
預收賬款 | 預收專項資金 | ||
其他 | |||
地勘工作撥款 | 撥入本級財政資金 | ||
其中:已完項目資金 | |||
未完項目資金 | |||
其他 | |||
撥入其他資金 | |||
其中:已完項目資金 | |||
未完項目資金 | |||
其他 | |||
已完地質項目支出 | 本級政府財政撥款 | ||
非本級政府財政撥款 | |||
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 本級政府財政撥款 | ||
非本級政府財政撥款 | |||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 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 | 包括貨幣資金形式的受託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收到的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 | |
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 |
附表3:
地勘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編輯]序號 | 新制度科目 | 原制度科目 | ||
---|---|---|---|---|
編號 | 名 稱 | 編號 | 名 稱 |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1 | 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2 | 銀行存款 |
3 | 1021 | 其他貨幣資金 | 109 | 其他貨幣資金 |
4 | 1101 | 短期投資 | 111 | 短期投資 |
5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
6 | 1211 | 應收票據 | 112 | 應收票據 |
7 | 1212 | 應收賬款 | 113 | 應收賬款 |
8 | 1219 | 壞賬準備 | 114 | 壞賬準備 |
9 | 1214 | 預付賬款 | 115 | 預付賬款 |
10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118 | 備用金 |
11 | 1215 | 應收股利 | 119 | 其他應收款 |
12 | 1216 | 應收利息 | ||
13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
14 | 1301 | 在途物品 | 121 | 器材採購 |
15 | 1302 | 庫存物品 | 123 | 材料 |
16 | 125 | 管材 | ||
17 | 126 | 管材攤銷 | ||
18 | 132 | 器材成本差異 | ||
19 | 1303 | 加工物品 | 133 | 委託加工器材 |
20 | 1302 | 庫存物品 | 135 | 產成品 |
21 | 137 | 地質成果 | ||
22 | 1401 | 待攤費用 | 139 | 待攤費用 |
23 | 1501 | 長期股權投資 | 141 | 長期投資 |
24 | 1502 | 長期債券投資 | ||
25 | 1216 | 應收利息 | ||
26 | 1501 | 長期股權投資 | 145 | 撥付所屬資金 |
27 | 3001 | 累計盈餘(借方) | ||
28 | 1601 | 固定資產 | 151 | 固定資產 |
29 | 1602 |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 155 | 累計折舊 |
30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56 | 固定資產清理 |
31 | 1611 | 工程物資 | 159 | 在建工程 |
32 | 1613 | 在建工程 | ||
33 | 1701 | 無形資產 | 161 | 無形資產 |
34 | 1702 |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 | 累計攤銷 | |
35 | 1901 | 長期待攤費用 | 171 | 遞延資產 |
36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 ||||
37 | 2001 | 短期借款 | 201 | 短期借款 |
38 | 2301 | 應付票據 | 202 | 應付票據 |
39 | 2302 | 應付賬款 | 203 | 應付賬款 |
40 | 2305 | 預收賬款 | 204 | 預收賬款 |
41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209 | 其他應付款 |
42 | 2901 | 受託代理負債 | ||
43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11 | 應付工資 |
44 | 3101 | 專用基金 | ||
45 | 3001 | 累計盈餘 | 214 | 應付福利費 |
46 | 3101 | 專用基金 | ||
47 | 2101 | 應交增值稅 | 221 | 應交稅金 |
48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
49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應繳國庫款 | |
50 | 應繳財政專戶款 | |||
51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29 | 其他應交款 |
52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
53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
54 | 2304 | 應付利息 | 231 | 預提費用 |
55 | 2401 | 預提費用 | ||
56 | 2501 | 長期借款 | 241 | 長期借款 |
57 | 2304 | 應付利息 | ||
58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251 | 長期應付款 |
59 | 3001 | 累計盈餘 | 261 | 專項應付款 |
60 | 3001 | 累計盈餘 | 271 | 住房周轉金 |
61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
三、淨資產類 | ||||
62 | 3001 | 累計盈餘 | 301 | 國家基金 |
63 | 305 | 上級撥入資金 | ||
64 | 311 | 地勘發展基金 | ||
65 | 3001 | 累計盈餘(借方) | 341 | 節餘與收益分配(借方) |
66 | 3101 | 專用基金 | 315 | 公益金 |
四、地勘撥款與支出類 | ||||
67 | 3001 | 累計盈餘 | 401 | 地勘工作撥款 |
68 | 3001 | 累計盈餘(借方) | 412 | 已完地質項目支出 |
69 | 3001 | 累計盈餘(借方) | 413 | 其他經費支出 |
70 | 1303 | 加工物品 | 411 | 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
五、成本類 | ||||
71 | 1303 | 加工物品 | 501 | 地勘生產 |
72 | 515 | 輔助生產 | ||
73 | 521 | 多種經營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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