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涉稅服務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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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涉稅服務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
稅總發〔2019〕49號
2019年4月4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資委 檔案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涉稅服務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

稅總發〔2019〕49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檔案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減稅降費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對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堅決防止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抵消減稅降費效果,保障納稅人和繳費人應享盡享減稅降費紅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第三方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專項整治

進一步加強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收費監管,對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合法權益,確保減稅降費的真金白銀真正落到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檔案局決定,從即日起至5月31日,開展第三方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專項整治。

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暢通服務收費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納稅人和各方面反映的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亂收費問題,要迅速調查核實和處理反饋。在專項整治期間,國家稅務總局及各省稅務局在12366納稅服務熱線設立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亂收費問題舉報投訴專席。稅務部門要對使用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的納稅人開展走訪和調研,開展第三方服務滿意度調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三、組織開展自查自糾

稅務部門要立即組織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存在亂收費問題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對自查及專項整治中發現存在亂收費問題的,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整改落實到位。

四、堅決整治第三方涉稅服務亂收費問題

稅務部門對違規收取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基礎服務費用的,要迅速採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級、取消服務資格等方式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堅決予以整治。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稅服務規範明碼標價,對投訴舉報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及時查處。

五、嚴格執行備案制度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的備案管理,要求平台運營商向省稅務機關備案運營商名稱、技術方案、管理方案。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未如實報送備案信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從事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服務,並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六、做好信息公開宣傳輔導工作

在省稅務局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名稱、運營商名稱等信息,並明確免費項目和收費項目,方便納稅人自願選擇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各地要加強對電子發票政策的宣傳,特別是將小微企業作為輔導重點,告知納稅人可自願選擇使用電子發票或紙質發票,對電子發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務項目,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願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參與、干預、誘導納稅人選擇第三方平台。

七、做好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

按照《國家檔案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的通知》(檔辦發〔2019〕1號)要求,協同推進開展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共同研究確定擴大試點企業範圍,為電子發票的推廣應用、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奠定堅實的基礎。試點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納稅人費用。

八、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堅持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規定,對違規參與、干預、誘導納稅人選擇第三方涉稅服務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一旦發現任何部門或個人與第三方有利益關聯,要堅決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部門要從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減稅降費重大決策部署的高度,深入落實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措施是硬任務的理念,高度重視、迅速部署,嚴明工作要求,扛牢壓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檢查,決不允許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名目揩減稅的油,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納稅人「開好票」,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檔案局

2019年4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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