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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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
2019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六稅一費」)享受優惠有關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方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對「六稅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規定開展「六稅一費」減免稅後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予以相應處理。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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