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會〔2018〕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8月31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
我部於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0〕26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及《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編輯](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餘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科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後新賬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編輯]1.資產類
[編輯](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新制度規定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應收醫療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應收賬款」科目,該科目包含了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賬款」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款項,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預付賬款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屬於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尚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准程序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待處理財產損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4)「庫存物資」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餘額中屬於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餘額減去屬於在加工存貨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受託代理物資(如受託保管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餘額中屬於工程物資、受託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受託代理資產」科目。
(5)「在建工程」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基建「並賬」後的金額,下同)中屬於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餘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餘額中屬於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6)「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待攤支出」科目
[編輯]由於原賬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待攤支出」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編輯](1)「借入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借入款」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餘額中屬於短期借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餘額中屬於長期借款[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
(2)「待結算醫療款」科目
[編輯]補充規定設置了「待結算醫療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核算的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待結算醫療款」科目。
(3)「應繳款項」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核算的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應付賬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應付賬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餘額中屬於長期應付款[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5)「預收醫療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預收賬款」科目,該科目包含了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6)「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7)「應交稅費」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賬設置了「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費」科目餘額中屬於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費」科目餘額減去屬於應交增值稅金額後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其他應付款」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長期應付款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長期應付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利息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應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於新制度規定的受託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受託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3.淨資產類
[編輯](1)「固定基金」科目
[編輯]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醫療盈餘」科目。
(2)「事業基金」科目
[編輯]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累計盈餘」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
[編輯]新制度及補充規定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累計盈餘」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財政補助結轉(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公共衛生活動形成結轉(余)的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公共衛生盈餘」科目,將屬於科教項目形成結轉(余)的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教盈餘」科目,將剩餘金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醫療盈餘」科目。
(5)「結餘分配」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本年盈餘分配」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結餘分配」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規定「本年盈餘分配」科目餘額最終轉入「累計盈餘」科目,如果原賬的「結餘分配」科目有借方餘額,轉賬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原賬的「結餘分配」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借方。
(6)「本期結餘」科目
[編輯]由於原賬的「本期結餘」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收入類、支出類
[編輯]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餘額及分拆原科目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編輯]1.受託代理資產
[編輯]醫院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託代理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託代理資產入賬成本,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2.盤盈資產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
3.預計負債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4.應付質量保證金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未入賬的應付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長期應付款」科目[扣留期超過1年]。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編輯]1.計提壞賬準備
[編輯]新制度要求對單位收回後無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壞賬準備。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未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以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餘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外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餘額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2.補提折舊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餘——醫療盈餘」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3.補提攤銷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9年1月1日對前期尚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餘——醫療盈餘」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4.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餘——新舊轉換盈餘」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餘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餘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物資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餘額中結餘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餘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後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科目餘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余)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購入的庫存物資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餘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餘」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
[編輯]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餘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賬「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有借方科目餘額的,應當借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餘額進行調整
[編輯](1)調整應收醫療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應收醫療款」科目餘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計入支出的,應當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並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庫存物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和非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對購入的庫存物資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和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借入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借入款」科目餘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5)調整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6)調整預收醫療款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原賬的「預收醫療款」科目餘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7)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劃分出提取時列支的專用基金餘額,按照提取時列支的專用基金餘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餘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餘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託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後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合計數,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編輯](五)「經營結餘」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對「經營結餘」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六)「其他結餘」、「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
[編輯]新制度設置了「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由於這兩個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需對「其他結餘」和「非財政撥款結餘分配」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七)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編輯]由於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年初無餘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需對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進行新賬年初餘額登記。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預算會計核算基礎調整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調整新賬的相應預算會計科目期初餘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預算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應當編制記賬憑證,並將期初餘額登記和調整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編輯](一)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19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編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編制2019年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19年度收入費用表、醫療及公共衛生收入費用明細表、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淨資產變動表各項目的「上年年末餘額」;根據2019年1月1日新賬預算會計科目餘額,填列2019年預算結轉結餘變動表的「年初預算結轉結餘」項目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餘」項目。
五、其他事項
[編輯](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進行基建「並賬」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首先參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併入2018年12月31日原賬中的相關科目餘額,再按照本規定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相關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相應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執行新制度及補充規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附表
[編輯]附表1: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庫存現金 | 庫存現金 | ||
其中:受託代理現金 | |||
銀行存款 | 銀行存款 | ||
其中:受託代理銀行存款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賬款 | 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支付的款項(包括定金) | |
在途物品 | 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 |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
其他 | |||
庫存物資 | 受託代理資產 | ||
加工存貨 | |||
工程物資 | |||
其他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資 | |||
預付工程款等 | |||
借入款 | 短期借款 | ||
長期借款 | |||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 | ||
其他應交稅費 | |||
應付賬款 | 應付賬款 | ||
長期應付款 | |||
其他應付款 | 長期應付款 | ||
應付利息 | |||
受託代理負債 | |||
其他 |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公共衛生活動形成結轉(余) | ||
科教項目形成結轉(余) | |||
其他 | |||
其他限定性用途結轉(余) | 公共衛生活動形成結轉(余) | ||
科教項目形成結轉(余) | |||
其他 |
附表2:
總賬科目 | 明細分類 | 金額 | 備註 |
---|---|---|---|
其他應收款 | 預付款項 | 如預付賬款、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 |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 | |||
需要收回及其他 | 如支付的押金、應收為職工墊付的款項等 | ||
庫存物資(扣除屬於受託代理資產的物資) | 購入庫存物資 | ||
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購入 | |||
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購入 | |||
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 | |||
非購入庫存物資 | 如接受捐贈的物資等 | ||
應付賬款 | 發生時不計入支出 | ||
發生時計入支出 | |||
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應付 | |||
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 | |||
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 | |||
專用基金 | 從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中提取 | ||
從收入中列支提取 | |||
其他 |
附表3:
序號 | 新制度科目 | 原制度科目 | ||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1 | 庫存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2 | 銀行存款 |
3 | 1011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103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4 | 1021 | 其他貨幣資金 | 104 | 其他貨幣資金 |
5 | 120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111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6 | 1212 | 應收賬款 | 112 | 應收醫療款 |
7 | 1218 | 其他應收款 | 114 | 其他應收款 |
8 | 1301 | 在途物品 | ||
9 | 1214 | 預付賬款 | ||
10 | 1902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
11 | 1302 | 庫存物品 | 121 | 庫存物資 |
12 | 1303 | 加工物品 | ||
13 | 1611 | 工程物資 | ||
14 | 1891 | 受託代理資產 | ||
15 | 1601 | 固定資產 | 131 | 固定資產 |
16 | 1613 | 在建工程 | 133 | 在建工程 |
17 | 1611 | 工程物資 | ||
18 | 1214 | 預付賬款 | ||
19 | 1701 | 無形資產 | 141 | 無形資產 |
二、負債類 | ||||
20 | 2001 | 短期借款 | 201 | 借入款 |
21 | 2501 | 長期借款 | ||
22 | 2308 | 待結算醫療款 | 202 | 待結算醫療款 |
23 | 2103 | 應繳財政款 | 203 | 應繳款項 |
24 | 2302 | 應付賬款 | 206 | 應付賬款 |
25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
26 | 2305 | 預收賬款 | 207 | 預收醫療款 |
27 | 2201 | 應付職工薪酬 | 208 | 應付職工薪酬 |
210 | 應付社會保障費 | |||
28 | 2101 | 應交增值稅 | 211 | 應交稅費 |
29 | 2102 | 其他應交稅費 | ||
30 | 2307 | 其他應付款 | 221 | 其他應付款 |
31 | 2304 | 應付利息 | ||
32 | 2502 | 長期應付款 | ||
33 | 2901 | 受託代理負債 | ||
三、淨資產類 | ||||
34 | 3001 | 累計盈餘 | 301 | 固定基金 |
302 | 事業基金 | |||
305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
306 | 其他限定用途結轉(余) | |||
308 | 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 | |||
35 | 3101 | 專用基金 | 303 | 專用基金 |
四、預算結餘類 | ||||
36 | 8101 | 財政撥款結轉 | 305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37 | 8102 | 財政撥款結餘 | ||
38 | 8201 | 非財政撥款結轉 | 306 | 其他限定用途結轉(余) |
39 | 8202 | 非財政撥款結餘 | 302 | 事業基金 |
308 | 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借方) | |||
40 | 8301 | 專用結餘 | 303 | 專用基金 |
41 | 8001 | 資金結存(借方) | 305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306 | 其他限定用途結轉(余) | |||
302 | 事業基金 | |||
303 | 專用基金 | |||
308 | 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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