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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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5號
2018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受託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託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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