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 2018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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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了保障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確保改革前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序銜接、平穩過渡,現將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製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
二、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樣式見附件。
三、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升級後,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製章。
四、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利用多種渠道,切實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多措並舉、紮實推進,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準確告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的納稅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運營商,並督促其按時完成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升級工作。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中的發票監製章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發票監製章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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