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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和地主、富農房產意見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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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和地主、富農房產意見的批覆
冀革(68)83號
1968年8月8日
發布機關:河北省革命委員會
河北省革命委員會文件
冀革(68)83號
一☆一
最    高    指    示
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
關於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和地主、富農房產意見的批覆

唐山地區革命委員會:

你們《關於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和地主、富農的房產幾點意見的請示》收悉。

(一)對於紅衛兵抄家物資,同意你們的意見,切實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的幾項規定》(包括第二條)進行處理。

(二)對於漏劃地主、富農分子多餘房產的處理,一般放在文化大革命後期為宜,以免影響當前鬥爭大方向。如四清中已經縣級機關批准,劃定為地主、富農成份,並確有多餘房產而又迫切需要處理的,可以先作個別問題處理。並且應當由貧下中農和社員充分討論,提出意見,經縣革命委員會批准。

河北省革命委員會

—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唐山地區革命委員會文件
唐地革(68) 22 號
關於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處理
紅衛兵抄家物資和地主、富農的房產幾點意見的請示

河北省革命委員會:

最近,我區有的縣來信或來電話請示,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對紅衛兵查抄地富反壞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財物,以及農村地主、富農的房產怎樣處理。據報告這些財物,有的已上繳市、縣級財政部門;有的還在本單位保存;有的被集體占用;有的已被群眾分掉。根據中央有關指示精神和我區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紅衛兵抄家的物資處理,要切實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的幾項規定」。

(一)查抄地、富、反、壞、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財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給本人(如原物已遺失或損壞則不退賠)以外,一律上繳到市、縣級財政部門。對尚不能定性質各類人的財物,暫由本單位妥為保管,待定性後再作處理。

(二)確屬革命群眾和勞動人民被錯抄的財物,應全部退還本人。

(三)貪污、盜竊和私用查抄財物者,首先向其進行思想教育,讓其自覺退出上繳,否則根據情節輕重嚴加處理。但被小集體(生產大隊、生產隊、革命群眾組織)用於文化大革命的少量消費物資或現款,經說明情況,報上級審查批准,可不予追究。

(四)防止地、富、反、壞、右或其它不法分子,借處理查抄財物的機會,喊冤叫屈,反攻倒算,違者必須嚴加懲辦。

二、對農村地主、富農房產的處理,我們考慮:必須本着支持群眾運動,打擊階級敵人,維護黨的政策的原則,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對土改時漏劃的地主、富農,在偉大的四清運動中已經縣級領導機關批准,劃定為地主、富農成份的,其房產除現住的外,確有多餘,經過全村廣大貧下中農充分討論,報縣革命委員會批准,可以沒收其多餘部分。沒收後歸大隊集體所有。集體占用。個別貧下中農戶,確實無房居住的,經過全村貧下中農群眾討論同意,可以暫時借用一部。

(二)對土改時劃定的地主、富農,當時房產已經平分或作了調整的一般不能再次平反或沒收,要說服群眾按黨的政策辦事。

此件如可,我們準備發給市、縣革命委員會內部掌握,是否妥當,請批示。

唐山地區革命委員會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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