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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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2021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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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現將稅法實施後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徵契稅。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契稅。
三、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稅。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2.廢止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3.失效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8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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