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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批高級幹部因私出國(出境)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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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審批高級幹部因私出國(出境)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1992〕20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
1992年8月20日
《中國分行業現行政策法律大全 上 第1冊》607—608頁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審批高級幹部因私出國(出境)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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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通字〔1992〕20號)

為適應進一步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不 斷髮展的需要,經中央領導同志批准,現就 關於審批高級幹部因私出國出境問題通知 如下:

一、凡在職的副省、部級以上幹部(包 括已從領導崗位退下來但尚未辦理離休、 退休手續的幹部)一般不批准因私出國出 境,特殊情況須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上述人員因統戰、國家安全、對台工作 需要辦理因私出國出境手續的,由中央、國 家機關有關部門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二、已經離休、退休的副省、部級以上 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出境(不含定居),由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 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酌情審批,並確定在外期限(一般為三個 月,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審批後,報中央組 織部備案。

三、副省、部級以上幹部(包括離休、退 休幹部)中,知名度高的專家、學者申請因 私出國出境,仍須按中央有關規定辦理。

四、凡因私出國出境的,其費用(包括 往返旅費和在境外的醫療費等)一律自理。 上述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 委和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 委)內部掌握。

軍隊的高級幹部(包括離休、退休干 部)因私出國出境,由解放軍總政治部按上 述規定精神提出意見,報中央軍委審批後 實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1992年8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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