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印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進出口貨物及包裝處理問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對印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進出口貨物及包裝處理問題的通知
署法〔1999〕792號
1999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最近,部分海關就進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外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字樣如何處置問題請示總署。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海關執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海關總署令第43號的規定,對我國政治有害的物品禁止進出境。據此,對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進出口。

二、在中國大陸註冊的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應在貨物上註明原產地為「中國製造」、「MADE IN CHINA」或「MADE IN PRC」。

三、 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塗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再予辦理進出口手續。對無法作消除處理的貨物,予以退運。

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四、各海關要做好對有關企業,特別是台商投資企業的宣傳解釋工作,儘量避免在進出口環節再行處理,影響貨物及時通關。

以上請各關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總署政法司聯繫。

海關總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