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 2018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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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要求,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後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具體內容及式樣見附件);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二、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稅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四、納稅人可以委託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託人書面授權資料。
五、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項記錄中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六、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驗證服務,支持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方式進行驗證。具體驗證方法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相關說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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