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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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
2021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划轉稅務部門徵收。現就平穩有序推進劃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徵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徵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

二、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徵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四、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徵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徵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原由自然資源部(本級)負責徵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後的具體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擔。

五、稅務部門應當商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後的征繳流程,實現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體徵繳流程可參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圖並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涉及經費劃轉的,方案按程序報批。

六、稅務部門徵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範管理。

七、資金入庫後需要辦理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並商有關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覆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八、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自然資源部門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後,應當及時向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並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賬目清晰無誤。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徵收情況,並附文字說明材料。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協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職責劃轉試點工作中若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稅務總局應當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試點情況,研究完善具體徵繳流程,指導各地做好劃轉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門協調難點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請地方政府及時協調解決和處理,確保劃轉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繳流程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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