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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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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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 =
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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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編輯]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監督,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部分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第四條 本市年度預算依法進行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條 本市下列事項,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有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外的重大建設項目;
(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和重大部署;
(四)同外國締結友好城市;
(五)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事項的報告,應當分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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