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省汕頭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待遇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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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東省汕頭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待遇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6〕24號 1986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廣東省汕頭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待遇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6〕2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汕頭市汕市發(1986)13號「報告」中要求汕頭市市區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待遇和增撥外匯額度問題,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現答覆如下:
關於汕頭市市區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待遇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發〔1984〕13號)、國務院發布《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4〕161號)和海關總署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的通知(〔84〕署貨字490號)等有關文件,對汕頭市市區在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開辦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的稅收、關稅等方面,都規定了與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一樣的優惠政策,應繼續執行,國務院不再專門行文。
關於要求國家增撥外匯額度問題,鑑於國家當前外匯困難,今年可允許汕頭市增加使用自有外匯控制指標一千五百萬美元(配套人民幣自行解決)。今後國家外匯情況好轉時,再考慮給予適當照顧。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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