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關於廣州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
為明確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廣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在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在廣州市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糾紛由廣州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廣州互聯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案件、執行案件。
第四條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包括對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包括對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
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以及涉互聯網行政糾紛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包括對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五條 2018年9月28日之前,當事人已經向廣州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糾紛的起訴材料,由已經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繼續辦理。
第六條 廣州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的,由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