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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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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
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2020年5月9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

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

壓力的指導意見

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繁榮市場、促進就業、維護穩定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壓力大,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要帶頭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幫扶小微企業,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各級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視需要給予適當支持。房屋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先幫扶受疫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的餐飲、住宿、旅遊、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髮等行業。

二、實施房屋租金減免

(一)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二)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三)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財稅優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包括中央轉移支付、地方自有財力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

(五)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內增加優惠利率小額貸款投放,專門用於支付房屋租金。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貸款等政策,以優惠利率給予資金支持。

(七)對實際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視需要年內給予基於房屋租金收入的優惠利率質押貸款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基於房屋租金收入的質押貸款產品。

(八)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實際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受疫情影響嚴重、年內到期還款困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視需要通過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臨時性還本付息安排。

五、穩定房屋租賃市場

(九)鼓勵將國有房屋直接租賃給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確需轉租、分租的,不得在轉租、分租環節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響繳納租金確有困難時,承租人與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協議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穩定租賃關係,出租人可適當減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因疫情引發的租賃糾紛。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渡過難關,儘快復工復產、復商復市,推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十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工作,並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實施方案,抓緊把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各項要求儘快落到實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5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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