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38號 2019年4月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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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支持居民供熱採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全部採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徵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徵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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