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2018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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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繳費稅前扣除環節
按照《通知》規定,試點地區內可享受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個人,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信息平台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辦理稅前扣除。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購買符合規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應及時將稅延養老扣除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當按照《通知》規定,在個人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扣除限額並辦理稅前扣除。扣繳單位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可扣除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或「年稅前扣除項目」欄「其他」列中(需註明稅延養老保險),並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並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二)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人
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購買的符合規定的養老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時,憑稅延養老扣除憑證,在《通知》規定的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並填報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註明稅延養老保險),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計算扣除限額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應稅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承包承租的收入總額確定;合夥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應稅收入按合夥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確定。
實行核定徵收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和稅延養老扣除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二、領取商業養老金徵稅環節
個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商業養老金時,保險公司按照《通知》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項目(需註明稅延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並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8日
注釋:條款第二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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