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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協作出版業務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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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開展協作出版業務的補充通知
文化部
1985年5月2日

文化部關於開展協作出版業務的補充通知

(1985年5月2日)

協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現的新事物,對補充當前出版力量的不足,繁榮圖書出版有積極作用。為了使其逐步完善,我部曾下達《關於在協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的通知》,對協作出版的基本要求作了規定。根據這一段執行的情況,為了使協作出版更加健康地發展,有必要再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要端正指導思想。出版單位和供稿單位,都應十分明確,協作出版的目的是為了調動社會力量,使出書慢的問題有所緩和。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決不能不顧圖書質量,把協作出版作為開闢財源的捷徑。

二、協作出版應着力安排出版社力量不足的各類學術性著作,以及社會急需的推廣科研成果的讀物,有利於發展生產的新科學技術的普及讀物。此外,還可適當安排一些專業面窄、印量較少、但在教學、科研上確有需要的品種。超出以上範圍的品種,不要安排協作出版。

三、協作出版的供稿單位,必須是有條件完成協作出版要求的國家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以及教育、科研單位。供稿單位應對所供稿件加以審閱。出版社憑單位公函接受稿件,簽訂合同。出版社不接受個人和集體的協作出版業務。

四、出版社對協作出版的圖書全面負責。出版社必須嚴格執行文化部規定,切實負責對協作出版書稿的終審和終校。不經出版社終審簽字,不得發稿。出版社不認真負責進行終審,讓供稿單位以出版社書號出書,出版社藉此收錢,是「賣書號」錯誤行為。

五、供稿單位應嚴格遵守出版行政管理和版權管理的規定,不得一稿兩投、否則,供稿單位應對後果負責,並賠償給出版社造成的經濟損失。出版社與供稿單位簽訂的合同,應按文化部有關規定對此提出明確要求。

六、協作出版必須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安排。供稿單位不得任意將正常投稿、約稿改為協作出版。不屬於按規定進行協作出版的,供稿單位只能按規定取得稿酬,不應在經濟上另行向出版社提出要求。

七、出版社在安排協作出版業務時,應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不得以協作出版衝擊正常的編輯工作,以及用紙和印製計劃。

八、嚴禁出版社以協作出版為名「賣書號」。對違反的出版社予以通報批評、停止出書進行整頓、直至撤銷社號的處理。

九、出版社接到此件後,應結合《關於在協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的通知》一併認真研究,總結前段工作,對已安排的協作出版選題進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規定的,務必迅速調整、糾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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