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
上海市關於開展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 滬建房管聯〔2017〕400號 制定機關: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劃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辦、城管執法局 2017年5月9日 |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商業辦公項目開發過程中,不按規劃批准的建築物使用性質進行建設,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設備,改變房屋規劃用途為居住等現象屢有發生,這些行為違反規劃和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滋生社會治理隱患。為遏制並懲處商業辦公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違法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和購房人合法權益,現就全市範圍內開展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成立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推進小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城管執法局、市金融辦、 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參加,負責指導、協調、 推進全市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健全商業辦公項目長效管理機制。各區政府要按照全市清理整頓工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區相關管理部門承擔落實本區域內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
二、各區要全面梳理本區域內商業辦公項目,摸清土地出讓、在建、在售、交付使用等情況,建立相應台賬;制定本區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方案並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組織開展全面檢查和集中整治,督促項目開發企業自查自糾,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公布典型案例。對清理整頓項目要逐個檢查驗收,並建立日常管理機制,防止反彈。
三、本市停止審批公寓式辦公項目。加強商業辦公用地的控詳規劃管理,加強業態引導和管控;在商業辦公用途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項目。
四、加強商業辦公項目建設、銷售監管。按照商業辦公的規劃要求重新審核尚未上市銷售的項目。對已批未建的項目, 要重新審圖,發現違反規範和標準的,應依法予以撤銷調整, 符合規範和標準後,再核發規劃、施工許可證。對在建未售的項目,從房型設計以及水、電、燃氣配套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建設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應責令整改,經相關部門聯合驗收通過後方可銷售;在項目交付使用前,相關部門要再次進行聯合驗收,不符合商業辦公要求的,不得交付,不得辦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
對符合規劃條件、區域功能定位、產城融合等要求的,在滿足環保、安全等前提下,可參照本市城市更新等相關規定, 按照規劃程序給予調整。
五、對在售商業辦公項目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清理整頓: 對已售未交付入住的項目,要按照商業辦公房屋功能進行全面整改,由相關部門聯合驗收,不符合商業辦公要求的,不得交付,不得辦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對銷售中開發企業存在誤導行為的,要支持購房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整改符合規定的項目中有剩餘未售房源的,可繼續按商業辦公房屋對外銷售,同時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出租。
對已交付入住的項目,從嚴管控,相關信息記入房屋交易登記信息系統。開發企業和業主承擔整改責任以及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各區要加強安全管理,督促開發企業開展消防安全等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商業辦公房屋不得在人口戶籍、入學、 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參照住房執行。未按照規定整改存在插層等違法建築的,在房屋登記時予以註記,限制交易。
六、各區要及時查處商業辦公項目違法行為,並以典型案例帶動面上項目整改。對積極主動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拒不整改或無法消除影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限制違法項目開發單位參與土地招標、拍賣,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貸款,原有貸款到期收回等措施。
七、各區要鎖定已完成清理整頓的商業辦公項目,並實行「名單制」後續管理,建立「一樓一檔」,在建設、銷售、物業服務等環節加強日常監管,鞏固清理整頓成果。凡是再次出現擅自改建、改變房屋規劃用途等違法行為的,從嚴查處,並限制房屋交易。
八、商業辦公類房地產廣告發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質的內容。本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房地產廣告加強監測,對利用場所媒介發布的房地產廣告開展檢查,及時依法查處虛假違法的商業辦公類房地產廣告。
九、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全面正確解讀商業辦公項目清理整頓措施政策;加強輿情監測,對編造謠言、散布不實信息、 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做好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相關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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