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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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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
民發〔2020〕149號
2020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殘聯
民政部網站
關於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的通知民發〔20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市場監管局、殘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60號)精神,推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殘聯等7部門和單位決定在總結評估康復輔助器具產業首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現將《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殘聯

2020年12月17日

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第二批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圍繞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加強服務網絡建設、推進政產學研用模式創新、實現業態融合發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等領域,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在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綜合創新試點。

二、總體目標

通過試點,將康復輔助器具產業打造成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先導產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和傷病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需求,創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和先進做法,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政策措施和發展模式,為全國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積累經驗,提供示範。

三、試點要求

(一)試點地區。試點地區為地市級以上行政區域(包含副省級城市)。

(二)試點數量。根據地方現有發展基礎,兼顧東、中、西部實際情況,在全國選擇15個地區開展試點。

(三)試點條件。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有強烈的試點意願,在試點領域已出台或即將出台相關支持措施。試點領域工作基礎較好,有明顯亮點和優勢。對已規劃或已建成產業園區或基地的地區,予以優先考慮。對已建立國家輔助器具區域中心或較完善配置服務網絡的地區,予以優先考慮。已確定為第一批試點地區的,不得再繼續申報。

(四)試點時限。試點工作自試點地區名單確定通知下發之日起啟動,期限2年。

四、試點任務

申報地區結合實際,可選擇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任務開展試點,試點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務中所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集聚發展。重點是搭建聚集發展平台,打造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園區或基地,科學定位產業發展方向,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等;強化產業公共服務,建設面向康復輔助器具產業集群和中小型企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大力發展研發設計、科技成果轉化、融資租賃、信息技術服務、檢驗檢測認證、電子商務、服務外包、品牌建設和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等;創造良好發展環境,通過加強財政引導和強化金融服務等方式培育壯大產業發展資本市場,實施積極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引進政策等;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支持企業加快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科技成果,着眼全球配置優勢資源,持續拓展國外市場份額等。通過試點,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領軍企業,造就一批創新性強、成長性好的企業。

(二)加強服務網絡建設。重點是發展配置服務機構,鼓勵地方財政通過獎勵引導等方式支持非營利性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建設,鼓勵、吸引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等;提升配置服務能力,推動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適應消費需求升級,發展內容多樣化、品質精細化的配置服務,支持現有服務網絡規範化建設和能力提升等;創新配置服務模式,推進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3D打印等新技術在配置服務中的集成應用,搭建康復輔助器具產品服務信息平台等。通過試點,形成主體多元、覆蓋面廣、可及性高的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網絡。

(三)推進政產學研用模式創新。重點是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加快構建有利於康復輔助器具科技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等;建立資源互動共享機制,推動企業與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培養基地,鼓勵有關院校增設康復輔助器具相關專業,支持企業為科研機構和有關院校提供教師實踐和學生實習崗位,統籌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創新資源,搭建科技創新平台和基礎共性技術研發平台等;促進創新主體高效對接,搭建面向康復輔助器具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孵化的服務平台,組建政產學研用創新聯盟,注重發揮用戶需求在產品研發設計中的引導作用等;着力提升研發創新能力,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相關基礎理論、基礎工藝、基礎材料、基礎元器件、基礎技術研發,積極探索高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應用等。通過試點,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能力明顯增強,突破一批前沿、關鍵和共性技術,促進新產品開發、舊產品升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品質產品。

(四)實現業態融合發展。重點是加強與養老服務業的融合,推進康復輔助器具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普及應用和老年人居住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推動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設置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室並提供基本的配置服務等;加強與助殘扶殘業的融合,推動康復輔助器具在殘疾人服務、教育和就業機構中的集中應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基本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加強與醫療健康業的融合,推進骨科、眼科、耳科、康復科等醫療服務與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緊密銜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研究將基本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等。通過試點,實現康復輔助器具在養老、助殘、醫療、健康等領域的深度融合,發揮對其他行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重點是加強康復輔助器具質量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強化部門協同配合,探索形成各司其職、統一協調的監管體制等;加快產品、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標準制修訂,發揮標準導向作用,培育康復輔助器具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相關認證,實行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鼓勵康復輔助器具產品領域開展自願性認證等;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加強康復輔助器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機制等。通過試點,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六)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重點是引導各類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專業機構、生產銷售企業開展社區租賃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區租賃服務企業以及與社區租賃服務相關的清洗消毒、配置評估、物流遞送等機構;支持社區租賃服務企業廣泛開設服務網點,探索應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整合利用相關資源,建立統一的社區租賃服務信息平台;引導老年人、殘疾人、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及城鄉社區服務機構積極創造條件,為相關企業開設租賃服務網點提供場地;制定社區租賃服務試點產品目錄和價格指導目錄,明確服務申請、配置評估、服務提供、清潔消毒、投訴維權等各個服務環節工作要求;督促社區租賃服務企業嚴守產品質量關,確保建立產品追溯制度,用於租賃的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支持將基本型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納入當地養老助殘福利服務補貼範圍。通過試點,指導試點地區率先建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的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體系,服務網絡覆蓋本地區50%左右社區,通過租賃服務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人數逐步增多,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率不斷提高。

五、組織實施

綜合創新試點工作分4個步驟實施,即試點申報、評審確定、組織試點、評估總結。

(一)試點申報。申報地區人民政府擬定試點方案並附相關申報材料一同上報省級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試點方案內容包括:本地區概況、試點任務和內容、工作基礎、試點目標、進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對申報地區的試點方案進行初審,擇優選擇1-2個地區,並於2021年 2月 28日前將相關材料聯合上報民政部。

(二)評審確定。民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殘聯根據相關評審辦法和評分標準,組織專家開展評審,主要從試點方案的完整和規範程度、申報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申報地區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相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的建立情況、申報地區在試點領域出台或計劃出台的支持政策情況、申報地區在試點領域的資金投入或計劃投入情況、申報地區在試點領域的產業發展基礎、申報地區計劃達到的績效目標及相關保障措施等7個方面對申報地區進行打分。根據打分結果併兼顧東、中、西部發展實際對申報地區進行綜合研究,經向社會公示後確定試點地區名單。

(三)組織試點。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是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推動、綜合協調和措施保障,制定試點政策承諾清單,全力推進落實試點方案中的各項任務,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省級民政、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動態跟蹤和工作督導,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幫助解決試點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宏觀指導、政策完善和督促推動。

(四)評估總結。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及時掌握試點地區的試點工作進展,加強跟蹤指導,協調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問題。試點結束後,民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和中國殘聯對試點地區的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試點過程中取得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及時向全國推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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