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審核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審核工作的通知 財辦預〔2020〕30號 2020年4月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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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審核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加快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撥付進度,保障財政貼息資金安全、合規和有效,根據《財政部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和《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申報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審核對象
按照財金〔2020〕5號文規定,對已獲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優惠貸款的地方企業、中央企業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企業)申報的財政貼息資金申請進行全面審核,並重點關注:貸款金額5000萬以上的企業;獲得多家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輿論關注度較高的企業;疫情明顯好轉之後(2020年3月15日)獲得貸款的企業。
二、審核依據
1.《財政部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2.《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
3.《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撥付貼息資金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補充通知》(財辦金〔2020〕13號)
三、審核內容
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地監管局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貸款企業是否納入財金〔2020〕5號文件規定的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或備案的支持範圍;貸款企業貸款用途和額度與疫情防控擴能增產任務是否相匹配,是否全部用於疫情防控應急保障物資生產經營活動;貸款企業貸款時間是否合理,貸款合同簽訂時間應在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湖北省可予以延長);貸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申報的財政貼息資金金額是否準確;貸款企業貸款合同、承擔調配任務的調配單、貸款用途說明及相關憑證材料(如購買原材料的發票、稅票)是否完備合規等。
四、審核重點
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地監管局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以下問題,並將相關數據填寫在審核意見表中:一是將優惠信貸資金挪用於償還貸款企業其他債務等與防疫物資生產無關的事項。二是將優惠信貸資金用於金融投資、理財等金融套利活動。三是信貸資金長期留存閒置未用於疫情期間生產經營活動。四是明顯不屬於財金〔2020〕5號文件規定支持範圍的企業。五是生產的物資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或存在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等其他問題。對存在上述一、二、三類問題的貸款企業,其對應的信貸問題資金不予貼息並將追回。對存在四、五類問題的貸款企業,納入不符合貼息要求的企業台賬,其全部信貸資金不予貼息,財政部與人民銀行等部門將協調取消相關貸款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優惠信貸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五、審核流程
貸款企業按照財金〔2020〕5號文等文件規定,及時向貸款銀行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為便於貼息資金審核和撥付,中央企業及其子公司也統一向貸款銀行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申請時應同時提供專項優惠貸款合同和專項優惠貸款使用情況(包括信貸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活動的書面說明、銀行對賬單、銀行賬、現金賬、相關明細賬等相關資料等)。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當地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貸款企業貼息申請進行初審,填寫《符合貼息要求的企業台賬》、《不符合貼息要求的企業台賬》(見附件1、2,以下簡稱審核意見表),並於4月20日前將初審報告、審核意見表及貸款企業貼息申請資料、人民銀行專項優惠貸款明細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監管局進行審核(4月20日-4月30日發放貸款資料應及時審核,原則上5月4日前應全部匯總報送監管局)。
當地監管局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初審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覆審後,在審核意見表上填寫覆審意見,並於5月15日前將覆審報告、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金融司、預算司),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審核方式
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地監管局應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對貼息資金申請做到逐項逐筆審核。審核方式以資料審核為主,對於審核發現的疑點問題,可要求貸款企業和貸款銀行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或進行現場核證。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地監管局要深刻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人員力量。靈活採用資料線上報送、線上審核等方式,提高工作的精準性和便利性。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全面客觀、審慎看待發現的問題,實事求是做出判斷,按時保質做好審核工作。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地監管局應嚴格規範工作程序,加強工作質量控制。審核人員要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本次審核有關的信息。
(三)各地監管局要與財政部金融司、預算司加強溝通協調,4月13日前要向金融司、預算司報送審核聯繫人名單及電話,並在工作中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便於部內司局全程掌握工作情況,加強業務指導。
聯繫人及電話:
金融司普惠金融處 易贇 010-68553262,68551232(傳真)
預算司預算監管處 張振 010-68553919
附件: 1. 符合貼息要求的企業台賬
2. 不符合貼息要求的企業台賬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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