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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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發〔2009〕14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
2009年4月27日
國家文物局關於開展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遴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於2009年開展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的範圍、標準和申報信息採集、文本編制

為規範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我局制訂了《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指導意見》(附件1)、《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信息採集標準》(附件2)和《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附件3),對申報的範圍、標準及申報信息的採集、文本的編制等作出明確規定。請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嚴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上述文件可在國家文物局網站(www.sach.gov.cn)下載。

二、申報文本報送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結合實地考察對申報文本進行初審,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初審後的申報文本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報送我局,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應同時報送。

(二)申報文本應一處一文,即每個申報文件內容僅限於一處整體文化遺存。

(三)申報材料應於2009年12月31日前報我局。凡超過申報時限、不符合申報要求或紙質文本、電子文本未能同時報送的,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指導意見

 2.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信息採集標準

 3.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

相關標準:1、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定名標準

 2、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標準

國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指導意見[編輯]

1.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和申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3.遴選、申報範圍

3.1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價值重大的。

3.2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特別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

3.3對下列文化遺產應予以重視:

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較為完整的磚石結構建築。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較為完整的木結構建築。

3.3.3內涵豐富的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

3.3.4具有中國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鄉土建築群。

3.3.5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具有顯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義的不可移動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現代工業遺產、二十世紀遺產。

3.3.7從時代和類別上衡量,在本地區數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動文物。

4.申報總體標準

4.1具有重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4.1.1對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的。

4.1.2對反映古代歷史時期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價值的。

4.1.3對反映近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與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動有關、具有突出價值的。

4.1.4對反映中國社會某一歷史時期的美學思想、藝術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

4.1.5在建築藝術、景觀藝術、造型藝術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體現我國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變化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

4.1.7反映我國歷史某一時期生態保護、災害防禦、聚落及城鎮規劃、工程設計、材料、工藝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

4.2.1申報對象的形式與設計、原料與材料、用途與功能、位置與環境等必須是真實可信的,其現狀必須是歷史上遺留的原狀,包括始建時的狀態、歷史上多次改建狀態和長期受損後殘缺的狀態,在整體或主要部分上能夠真實地顯示與其時代特徵一致性。

4.2.2體現申報對象全部價值所需因素中的相當一部分必須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邊環境,確保能完整地代表或體現申報對象價值的特色和過程。

5.申報分類

5.1古遺址

5.1.1古人類化石出土地點、古人類活動的遺址以及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出土地點。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遺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築、建築群遺址。

5.1.4水利、交通、手工業(窯址、礦冶)、祭祀、軍事等設施和構築物遺址。

5.1.5水下遺址和水下遺存地點。

5.1.6其他重要的古遺址。

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寢。

5.2.2 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

5.3古建築

5.3.1宮殿、壇廟、衙署、苑囿、園林。

5.3.2古城、堡寨。

5.3.3宗教類建築。

5.3.4居住類建築。

5.3.5教育類建築。

5.3.6商業類建築。

5.3.7民間祭祀類建築。

5.3.8交通、水利、軍事、手工業等設施及建築。

5.3.9其他類建築。

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

5.4.2摩崖石刻、岩畫。

5.4.3在原址獨立存在的碑刻、石雕。

5.5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5.5.1重要歷史事件或重要機構舊址、地點明確的紀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舊居、墓及紀念設施。

5.5.3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傳統的群體或單體鄉土建築。

5.5.4近現代工業、交通、通訊、水利、郵政、金融、商貿、文化、教育、宗教、體育、醫療、軍事、航天等設施或代表性建築。

5.5.5其他重要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5.6其他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信息採集標準[編輯]

1.申報文本內容

1.1封面

1.2目錄

1.3省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推薦報告

1.4專家評估意見書

1.5公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同級政府文件

1.6《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

2.申報文本格式

申報文本分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者文字內容必須一致。

2.1紙質文本

2.1.1紙質文本一式二份,統一用A4幅面紙豎式印製。

2.1.2紙質文本的省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推薦報告和專家評估意見書必須為原件。同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文件可以為複印件。

2.1.3紙質文本的《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填報文字為宋體,字號不得小於五號。

2.1.4紙質文本的圖紙,可直接手繪或打印在圖紙冊頁上。也可粘貼在圖紙冊頁上,摺疊成A4幅面。

2.1.5紙質文本的照片,可粘貼或打印在照片冊頁上,尺寸不小於12.70×8.98cm(5英寸)。

2.2電子文本

2.2.1電子文本存放於1個文件夾內,文件夾名為申報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內含1個WORD可編輯文本和3個子文件夾。

2.2.2WORD可編輯文本是申報文本的文字部分,文件名為申報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可插入掃描文件、圖紙、照片,順序與紙質文本相同。

2.2.3子文件夾1:名稱為「附件1相關文件」,存放推薦報告、專家評估意見以及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公布文件的掃描件。

2.2.4子文件夾2:名稱為「附件2相關圖紙」,存放圖紙的電子文本、圖紙清單。

2.2.5子文件夾3:名稱為「附件3相關照片」,存放照片的電子文本、照片清單及文字說明。

2.2.6電子文本的掃描文件為PDF格式,分辨率為300dpi。

電子文本的圖紙為可用數碼相機拍照、掃描或CAD製圖。

電子文本的數碼照片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於500萬像素。

2.3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3.申報文本填報要求

《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登記表》的填報必須科學、全面、準確、翔實。

3.1名稱

文物保護單位沿用原名稱,其它不可移動文物定名參照《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定名標準》填寫。

3.2時代

參照《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標準》填寫。

3.3類別

按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和其他等六類填寫。每一項申報只能有一種類別。如遇一項申報內容中存在一個以上類別的,按其主體類別歸類。

3.4所有權

按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三類填寫。不在上述三類之屬的應具體註明。

3.5使用人

填寫文物使用單位的全稱,由個人使用的填寫個人姓名,由多人使用的附詳細清單。

3.6所在地

以自然村(街、路)為最小表述行政單位。表達順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自治州、盟)→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鎮(區公所、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街道)→行政村(居委)→自然村。

3.7海拔高程、經緯度

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海拔高程精確到米,經緯度精確到秒。

3.8保護級別

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三類填寫。

3.9管理機構

填寫管理機構的全稱。

3.10簡介

對申報對象地理位置、構成、規模、沿革、形態、價值、用途、保護情況等作概括性描述,字數原則上不超過500字。

3.11申報對象文物構成清單

構成申報對象的各單體文物名稱、類別和保存現狀。保存現狀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差5種情況。

3.12自然與人文環境

對氣候、地貌、地質、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動物、特殊景觀等自然環境和居民狀況、產業狀況、交通狀況等人文環境的擇要描述。

3.13文物本體狀況

對申報對象的組成、形制、結構、體量等基本狀況進行描述。對文物本體的完整、穩定程度,損壞、缺失情況,添建、改建情況等保存現狀進行客觀描述,對損毀原因進行分析。文物本體面臨自然和人為的風險評估須真實、可靠。

3.14歷史沿革

申報對象歷史上的重要發展和變化。

3.15價值評估

對申報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科學、真實、全面評估。

3.16相關研究情況

國內外發表的有關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關研究專著。需註明公開發表的刊物、出版社、日期等。

3.17調查、考古、保護、展示情況

歷年調查、考古、文物本體保護工程、環境整治項目的起止時間、工程內容、承擔單位、工程經費和來源以及現有文物展示情況。

3.18「四有」工作情況

3.18.1保護管理機構:

現使用機構(人)、保護管理機構、隸屬關係、機構規模、性質、級別、經費來源等。

3.18.2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建設項目控制情況:

已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劃定機關、批准機關、保護範圍標誌、建設控制標準等。

3.18.3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的豎立時間、數量、位置、尺寸、內容等。

3.18.4保護檔案:

是否建立、建立時間、存放地點等。

3.19安全保衛情況

有關申報對象的安全保衛機構、制度、人員以及相關技防、消防、防雷設施配備情況等。

3.20下一階段保護、管理、使用計劃

有關申報對象下一階段保護、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

3.21圖紙

3.21.1能夠明確標示申報對象所在縣、市的地理位置圖。

3.21.2反映申報對象分布情況的實測總平面圖(原為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標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3.21.3主體建築平面圖。

3.22照片(包括簡要文字說明)

3.22.1不可移動文物全景照片(也可附航測照片)。

3.22.2不可移動文物正面、側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構件的照片。

3.22.3附屬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

3.22.4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界樁安置情況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除外)。

3.22.5所有照片均應為近期現狀照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常用)


長度: 千米(km)、米(m)、分米(dm)、厘米(cm)

面積: 平方千米(km2)、平方米(m2)、平方分米(dm2)、平方厘米(cm2)

體積: 立方米(m3)、立方分米(dm3)、立方厘米(cm3)

容積: 升(l)、分升(dl)、厘升(cl)、毫升(ml)

質量: 噸(t)、千克(kg)、克(g)

經緯度:度(°)、分(′)、秒(″)、北(N)、東(E)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定名標準[編輯]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標準,可分別按古代和近現代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分類予以定名。凡屬於複查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應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與本標準存在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錄公布前統一進行科學修訂。

文物普查中發現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定名應本着簡約、準確、易懂、避免重複的原則。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稱應儘量避免重複。文物的定名中牽涉到地名時應儘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稱,避免使用俗稱、俚語,如:「王八脖子遺址」。一般不使用現代機構或單位名稱代替地名,如:「棉麻廠墓群」。具體定名規則如下:

1 古代文物定名

1.1 古遺址定名

1.1.1 以「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遺址」定名。

示例1:

牛河梁遺址

示例2:

三星村遺址

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區域內或自然地名處有多處遺址,則在地名後加「方位」予以區別,「方位」用:東、南、西、北、東南、西北、東北、西南表示。

示例:

雷家坪東遺址

1.1.3 古遺址中的古城址,歷史設置或名稱明確者可用原名。歷史設置或名稱不詳者,可參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

元中都遺址

示例2:

曲阜魯國故城

1.1.4 類別或性質特殊的古遺址,以「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類別(性質)」+「遺址」定名。

示例1:

瓦房莊冶鐵遺址

示例2:

李渡燒酒作坊遺址

1.2 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確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稱謂)」+「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詳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或自然地名處有多處古墓葬,可參照古遺址定名方法。

示例1:

曹植墓

示例2:

封氏墓群

1.3 古建築定名

1.3.1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名稱明確或已有約定俗成的名稱者應按原稱定名;同類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稱以區分。

示例1:

黃陵廟

示例2:

瀋陽故宮

1.3.2 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所有者(或歸屬)明確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稱謂等其他代稱)」+「建築類別名稱」(建築群)定名。

示例:

蔡家宅

1.3.3 古建築(建築群)歷史上所有者(或歸屬)不明確的,以「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築」(建築群)定名。

示例:

張谷英村古建築群

1.3.4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處古建築(建築群),則在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街道)後加「方位或門牌號等」,予以區別。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

1.4 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1.4.1 石窟寺,歷史上名稱明確或已有約定俗成的名稱者應按原稱定名;無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區域名稱或自然地名」+「石窟(寺)」定名。

示例1:

雲岡石窟

示例2:

萬佛堂石窟

示例3:

羊頭山石窟

1.4.2 石刻,單體石刻(造像)以石刻的首題定名,或按其內容予以簡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則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點定名。

示例1:

大金得勝陀頌碑

示例2:

齊雲山石刻

2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定名

2.1 重要事件發生地及其紀念性設施,以「具體歷史事件名稱(具體地點)」+「遺址」定名;如屬於會議類的歷史事件,也可以「具體歷史事件名稱(具體地點)」+「會址(舊址)」定名。

示例1:

潘家峪慘案遺址

示例2:

古田會議會址

2.2 重要機構舊址,以「機構原名(具體地點)」+「舊址」定名。

示例:

黃埔軍校舊址

2.3 名人故居(舊居),以「具體地點」+「人名」+「故居(舊居)」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舊居」指其他時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複的現象,也可以採取將具體地點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1:

紹興魯迅故居

示例2:

黃興故居

2.4 名人墓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

魯迅墓

2.5 烈士墓及紀念設施等以「人名」+「墓」或「歷史事件名稱(地名)」+「紀念設施名稱」。

示例1:

焦裕祿烈士墓

示例2:

抗美援朝烈士陵園

2.6 近現代墓葬群,以「歷史事件名稱(地名)」+「墓群」(「陵園」、「殉難地」、「叢葬地」等)定名;同一歷史事件的多處墓葬群,以「地名」+「歷史事件名稱」+「墓群」(「陵園」、「殉難地」、「叢葬地」等)定名。

示例:

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墓

2.7 近現代代表性建築(建築群),以「地名」+「建築用途(形式風格)」+「建築」(建築群)定名;同一地點有二處或多處的用具體地名加以區分。

示例:

上海外灘建築群

3 其他類文物定名

可參照上述標準定名。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標準[編輯]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年代,按下列標準確認和標示。

1 紀年採用標準

採用公元紀年、歷史(朝代)紀年和考古學年代三種。各類紀年均按國家規定的方法標示。

2 時限劃分標準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為舊石器時代,下限為清代。

2.2 近現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當代。

3 確定紀年的方法

3.1 古遺址:依據文化遺存確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據結構形制、隨葬品及墓志銘等確定年代。

3.3 古建築:依據現存建築物形制、結構特點及相關題記等確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據洞窟及造像形制、題記、文獻等確定年代。石刻依據形制、內容等確定年代。

3.5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3.5.1 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和紀念地,依據重要事件發生的時間確定年代。

3.5.2 重要機構舊址,依據機構占用時間確定年代。

3.5.3 行業性建築和典型風格建築及構築物,依據始建時間確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舊居,依據名人出生、居住時間確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紀念設施,墓葬依據墓主人埋葬或遷葬以及陵園設立時間確定年代,紀念設施依據設立時間確定年代。

4 年代標示規則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學年代,如: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

古代文物用歷史朝代紀年,年代明確的同時用公元紀年;個別地區歷史朝代紀年不明確的可使用考古學年代。

地方政權控制時期用國家認定的「中國歷史年表」中的政權紀年標示,並用公元紀年標示。

示例:

大理國仁壽三年(1238)

近現代文物用公元紀年,公元紀年不詳的用「清末」、「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示。

4.2 含兩個以上連續時代的,應標示起止時代;時代不連續的,中間用頓號間隔;不能確認具體時代的,應標示跨度年代;時代不詳的,標示「不詳」。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時代、商、漢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歷史朝代紀年和公元紀年同時標示的,先標示朝代紀年,同時在括號內標示公元紀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歷史朝代標示容易產生歧義的,可遵循以下原則:

4.4.1 夏商周:年代明確的分別標示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周。

4.4.2 漢代:分為西漢、東漢,不明確的標示為漢代。

4.4.3 三國:具體分為三國魏、三國蜀、三國吳,不明確的標示為三國。

4.4.4 晉代:分為西晉、東晉,不明確的標示為晉代。

4.4.5 十六國:可標示時代及國別;不明確的標示為十六國。

示例:

十六國前燕

4.4.6 南北朝:標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國:標示時代及國別;不能確定的可標示為五代十國。

示例:

五代後唐

4.4.8 宋代:分為北宋、南宋,不明確的可標示為宋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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