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7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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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2017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8]34號
2018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開展2017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8]3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15〕21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展2017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

(一)試點中央部門。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地震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物資儲備局、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作家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二)試點地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廈門市、江西省、青島市、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陝西省。

二、工作內容

(一)試點中央部門編制2017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中央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29號)規定,編制本部門2017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淨資產差異表、報表附註和財務分析。報表附註應包括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相關規定的聲明、會計報表包含的主體範圍、重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信息及說明、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項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財務分析應包括政府部門基本情況介紹、資產負債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

試點中央部門應按規定向所屬預算單位布置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具體事宜。

(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組織編制2017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29號)規定,組織本級預算部門編制2017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淨資產差異表、報表附註和財務分析。報表附註應包括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相關規定的聲明、會計報表包含的主體範圍、重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信息及說明、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項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財務分析應包括政府部門基本情況介紹、資產負債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

試點地區鄉鎮預算單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試點編制工作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三)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編制2017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30號)規定,在組織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2017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當期盈餘與預算結餘差異表、報表附註、政府財政經濟分析和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報表附註應包括會計報表編制基礎、遵循相關規定的聲明、會計報表包含的主體範圍、重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信息及說明、未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項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政府財政經濟分析應包括政府財務狀況分析、政府運行情況分析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分析。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應包括政府財政財務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試點地區鄉鎮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點編制工作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三、工作要求

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抽調有關方面業務骨幹,組成相對固定的工作班子。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內容、職責分工、實施步驟、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工作方案應於2018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二)清查資產負債。

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清查資產負債,及時清理往來事項,對清查出未入賬的資產,要明確資產權屬單位,及時記入單位會計賬,確保賬實相符,並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表有關數據相銜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權投資,嚴格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加強政府股權投資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債務管理工作。對於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相關會計核算工作要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對於地方政府或有債務,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三)加強能力建設。

試點中央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及預算單位要配備具備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或取得大學財會類專業專科學歷及相應水平以上的人員從事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使相關業務人員熟練掌握政府財務報告編制方法和要求。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集中一批骨幹力量,成立業務指導組,對基層預算單位採取一對一、點對點的指導,以保證編制工作質量。

(四)規範會計核算。

試點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試點地區預算單位要結合政府財務報告編制需求,嚴格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規定,規範會計核算,細化核算內容。對於政府內部往來、收支等經濟業務,應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功能,記錄政府內部往來、收支對象等相關信息,為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提供基礎信息。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督促預算單位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五)保證按時報送。

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和審核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做到方法規範、內容完整、數據可靠、分析深入。試點中央部門應於2018年8月31日前將2017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紙質)和電子數據、試點工作總結(紙質和電子版),以及所屬單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電子數據報送財政部(國庫司)。試點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8年8月31日前將省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紙質)和電子數據及相關資料、本地區試點工作總結(紙質和電子版),以及所屬市、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電子數據報送財政部(國庫司)。試點工作總結包括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政策建議等內容。

四、其他事項

(一)試點中央部門應使用部署在財政業務專網的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有關系統使用事宜另行通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按照《關於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建設應用的通知》(財信辦〔2016〕25號)要求及時做好系統部署工作,確保政府財務報告電子數據通過系統上報。

(二)財政部將選擇部分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編制合併的本行政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文件另行印發。

(三)2017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報工作結束後,財政部將適時組織政府財務報告審核工作。同時,將根據試點單位組織開展、政府財務報告上報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評。

(四)非試點地區應自行組織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於2018年4月底前將本地區的試點工作方案報送財政部(國庫司),2018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試點工作總結以及組織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五)試點單位在試點工作中遇到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5522246855222668552265。傳真:010-68552226。電子信箱:zfcwbg@126.com。

財政部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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