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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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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僑辦 人事部 外交部 勞動部 財政部
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

1992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人事廳(局)、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現對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的有關待遇,作如下通知:

一、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照發。

二、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無時間限制。如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受委託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繼續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三、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後,如獲得所在國(地區)准許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間死亡的,其在境外的親屬應及時通知其國內原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按規定在國內發給喪葬等費用,並從其死亡的下一個月起停發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五、港澳同胞眷屬和外籍華人眷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續,可比照本通知辦理。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實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83]僑政會字第007號)中的有關條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單位因執行[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規定對有關人員停發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的,在本人按通知規定出具生存證明後,從本通知下發之月起繼續發給。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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