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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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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6〕5號
1986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成立國務院機電產品

出口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文件,提高我國機電工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儘快把機電產品出口搞上去,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是全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裁決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組織制定機電產品出口發展方針和發展戰略,協同國家計委及經貿部編制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長遠規劃的實現和年度出口創匯任務的完成;會同經貿部及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建立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審批出口基地企業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具體手續由經貿部辦理);劃分專業聯營出口公司的產品和市場經營分工,制止和處理抬價收購,削價競銷的問題;在國家統一計劃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並組織用好扶持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貸款,中長期出口信貸和短期周轉資金貸款;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出口機電產品分類目錄,作為規劃、計劃、信貸、結匯、統計等的依據。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應及時裁決機電產品出口的有關具體問題,重大問題要報國務院決定。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要充分發揮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的作用。國務院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包括各軍事工業部門),在機電產品出口方面與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密切合作,加強聯繫,同心同德,團結一致,下決心儘快把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搞上去。出口任務較重的地方和部門,應當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設在國家經委,辦公地點:北京西安門大街22號(新樓520室)。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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