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
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0年9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鑑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檢察起訴。

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喻屏、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史進前為副廳長,馬純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聲、王耀青(女)、馮長義、曲文達、朱宗正、江文、孫樹峰、李天相、沈家良、張中如、張英傑、張肇圻、孟慶恩、圖們、鍾澍欽、袁同江、敬毓嵩為檢察員。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特別法庭設兩個審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特別法庭庭長,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伍修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周、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為副庭長,王文正、王志道、王戰平、甘英(女)、史笑談、寧煥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雲、劉麗英(女)、劉繼光、許宗祺、嚴信民、蘇子蘅、巫寶三、李明貴、李毅、吳茂蓀、沈建、張世榮、張敏、范之、費孝通、駱同啟、高朝勛、高斌、黃涼塵、曹理周、翟學璽為審判員。

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

三、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

四、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