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與塞舌爾共和國簽署塞在香港特區保留名譽領事館協定的備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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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   我與塞舌爾共和國政府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舌爾共和國政府關於塞舌爾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的協定》。現送上協定中、英文(影印件),請予備案。協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舌爾共和國政府關於塞舌爾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塞舌爾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本着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和加強兩國之間領事關係的共同願望,就塞舌爾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塞舌爾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塞舌爾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名譽領事官員人數以一名為限。人數的增減雙方可另行商定。

  三、名譽領事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並享有相應的特權與豁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塞舌爾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名譽領事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五、雙方將本着協商合作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友好地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六、名譽領事可以是締約雙方公民或第三國公民,但不得是無國籍者,且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七、塞舌爾共和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委派職業領事後不得再委派名譽領事。

  八、本協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於維多利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中國駐塞舌爾大使張大勛

塞舌爾共和國政府代表

塞外交部特別顧問兼對外關係與國際合作總局長巴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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