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與芬蘭共和國就芬在香港特區保留總領館換文的備案函
國務院:
我與芬蘭政府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就九七年後芬在香港特區保留總領館問題換文達成協議。現送上雙方換文文本(影印件),請予備案。換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芬蘭共和國外交部長塔爾婭·哈洛寧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最近關於芬蘭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問題的會晤,並提議兩國政府達成如下諒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芬蘭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意到芬蘭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芬蘭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如蒙貴國政府接受上述原則,我建議本函及閣下的確認復函,將構成芬蘭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諒解,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錢其琛(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