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省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我省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廣州市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受理行政案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屬各區基層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案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批准廣東省內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規定,確定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增加集中管轄廣州市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對非訴行政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確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增加集中管轄廣州市二審行政案件、依法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廣州市一審行政案件和非訴行政案件。

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屬各區基層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6年1月1日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屬各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繼續審理。

四、廣州市各區基層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上訴法院為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後接收的上訴案件材料移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

五、廣州市各區基層人民法院2016年1月1日前審結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受理。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非訴執行案件,准予執行的,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局執行或交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管轄的非訴執行案件,准予執行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或交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七、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第二辦公區(行政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的辦公地址是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南788號。

特此公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