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
關於擴大開放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 國台發〔2015〕3號 2015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寧夏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局)、科技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環境保護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體育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郵政局、文物局、外匯管理局:
200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等11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台灣農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發〔2007〕1號),明確規定「來園區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台灣農民,可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2011年12月28日,國台辦、工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開放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等9個省市,台灣居民可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外資審批,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為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到大陸就業創業,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台灣居民到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實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既有9省市基礎上,在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貴州、陝西全省(直轄市)及黑龍江、廣西、雲南、寧夏等省(自治區)的設區市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
二、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見附件,取消對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三、台灣居民在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具體登記辦法另行頒布。
四、台灣農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依《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個字〔2007〕17號)執行。
附件: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委員總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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