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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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47號
2018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鼓勵抗癌製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製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附件: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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