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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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
2020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醫藥局辦公室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登記註冊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醫療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關於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有關要求,在前期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等信息的證照數據文件。電子證照與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二、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註冊系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註冊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註冊個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信息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信息維護等責任。

三、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2020年12月31日前製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信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權限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製發電子證照。

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證照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序推進,按時保質完成工作。要加強政策措施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要定期評估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困難。需要技術支持的,請與全國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系統技術部門聯繫解決。電話: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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