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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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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通知
司發通〔2011〕32號
2011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證文書制度,司法部根據《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對現行定式公證書格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形成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決定自2011年10月 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重要性

修訂完善定式公證書格式,是貫徹實施《公證法》、依法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進一步完善公證文書制度、提高公證質量和增強公證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總結了我國公證文書制度的實踐經驗,並根據當前公證工作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從格式類別、內容要素到形式結構進行了全面修訂。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內容更加充實、結構更加科學、形式更加靈活,指導性、適用性、科學性進一步增強。推行使用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對於進一步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增強公證文書法律效力,使公證文書更好地取信於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管理部門和廣大公證員,要深刻認識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重要性、緊迫性,紮實有效地做好新格式的推行使用工作,努力把公證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認真做好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學習培訓工作

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涉及大多數公證事項,目前,除保全證據、現場監督、合同協議、繼承、強制執行等公證採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外,其他公證事項均使用定式公證書格式,因此,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將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產生重要影響。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公證文書格式的指導性、適用性和科學性,一方面在公證書格式中增加了「注」的指引性內容,另一方面在內容結構上增加了申請人基本情況、公證事項等必備要素,使得修訂後的定式公證書格式在相對固定的基本框架下增加了許多需要據實表述的內容,對公證員撰寫公證書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地要結合實際做好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學習培訓工作,通過集中培訓、研討交流、個人自學等方式,使廣大公證執業人員和公證管理幹部儘快熟悉和掌握新格式的內容和要求,為順利推行使用新格式做好準備工作。

三、嚴格按照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規範和要求製作公證書

《公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這是公證機構及公證員辦理公證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要求,否則,將會導致公證證詞表述不當甚至公證書內容不正確、不合法。在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中,既有固定表述的內容,又有據實表述的內容。凡格式要求必須按照既定的固定內容加以表述的,在製作公證書時要全面、完整地予以體現,不得擅自變更;對于格式要求據實表述的內容,應當按照「注」的具體指引,結合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準確表述相關內容,充分體現「注」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和要素,防止隨意性。總之,各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要嚴格按照修訂後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要求,依法、嚴格、規範辦理每一項公證文書,確保公證文書的高質量。

四、切實加強工作指導

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是當前公證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作為深化公證工作改革、加強公證工作規範化建設和提高公證隊伍素質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工作指導,確保推行工作順利進行。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對實施準備、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總結提高等工作做出安排,確保推行使用工作有序進行。在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過程中,各地要認真做好檢查和總結工作,適時對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使用情況進行評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交流經驗,充分利用推行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的契機,進一步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和公證機構的辦證水平。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新的定式公證書格式由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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