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關於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國辦函〔2022〕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9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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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務。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支持國家公園建設,推動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現就推進國家公園建設的若干財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加強頂層設計,創新財政資金運行機制,構建投入保障到位、資金統籌到位、引導帶動到位、績效管理到位的財政保障制度,為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堅持多措並舉,加強政策協同。立足公益屬性,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明確財政支持重點方向,推動資金、稅收、政府採購等政策協同發力,提升財政政策綜合效能。
——明晰支出責任,統籌多元資金。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統籌多元資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實行「一類一策」,分類有序推進。尊重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按照國家公園的自然屬性、生態價值和管理目標,分類施策,有步驟、分階段推進國家公園建設。
——注重預算績效,強化監督管理。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國家公園建設財政資金管理過程,注重結果導向、強調成本效益、硬化責任約束,實現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充分發揮財政的支持引導作用,不斷豐富完善財政政策工具,創新財政資金運行機制,基本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保障國家公園體系建設積極穩妥推進。到2035年,完善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為基本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國家公園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二、財政支持重點方向
[編輯](一)支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綜合考慮生態系統完整性、自然地理單元連續性和經濟社會發展可持續性,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管護,以及受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蹟保護和修復。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支持開展野生動植物救護和退化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修復,建設生態廊道。推進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提升野外巡護能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支持國家公園創建和運行管理。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支持國家公園開展勘界立標,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估、確權登記,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價值評估、資產核算、考核評價、資產報告編制,國家公園的規劃編制、標準體系和制度建設等,摸清國家公園內本底資源及其變動情況。在符合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國家公園內必要的保護管理站、道路等基礎設施。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切實保障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人員編制、運行管理等相關支出。
(三)支持國家公園協調發展。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管護和社會服務,吸收原住居民參與相關工作。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妥善調處矛盾衝突,平穩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為活動,地方對因保護確需退出的工礦企業及遷出的居民,依法給予補償或者安置,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引導當地政府在國家公園周邊合理規劃建設入口社區。
(四)支持保護科研和科普宣教。健全天空地一體化綜合監測體系,納入有關監管信息平台,建設智慧國家公園,提升國家公園信息化水平。支持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等碳匯計量監測,鼓勵將符合條件的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推進重大課題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強野外觀測站點建設,建設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及科普宣教和生態體驗設施,開展自然教育活動和生態體驗。通過多種途徑培育國家公園文化。
(五)支持國際合作和社會參與。支持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鑑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健全社會參與和志願者服務機制,搭建多方參與合作平台,吸引企業、公益組織和社會各界志願者參與生態保護。推進信息公開和宣傳引導,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公眾生態意識,形成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財政支持政策體系
[編輯](一)合理劃分國家公園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按照《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將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具體事務,細分確定為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將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運行和基本建設,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將國家公園生態保護修復和中央政府委託省級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基本建設,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將國家公園內的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事項,中央政府委託省級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運行,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其他事項按照自然資源等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對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公園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由中央財政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對地方財政事權中與國家公園核心價值密切相關的事項,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各省級政府參照上述要求,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合理劃分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和統籌力度。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加大對國家公園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國家公園內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予以支持。加強林業草原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安排,支持國家公園建設管理以及國家公園內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優先將經批准啟動國家公園創建工作的國家公園候選區統籌納入支持範圍。對預算績效突出的國家公園在安排林業草原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國家公園補助資金時予以獎勵支持,對預算績效欠佳的適當扣減補助資金。有關地方按規定加大資金統籌使用力度。探索推動財政資金預算安排與自然資源資產情況相銜接。
(三)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結合中央財力狀況,逐步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國家公園所在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對劃入國家公園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地方可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納入管理,並維護產權人權益。將國家公園內的林木按規定納入公益林管理,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優先贖買。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動物肇事損害賠償制度和野生動物傷害保險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野生動物公眾責任險工作。鼓勵受益地區與國家公園所在地區通過資金補償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係。探索建立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四)落實落細相關稅收優惠和政府綠色採購等政策。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捐贈,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助支持國家公園建設。對符合政府綠色採購政策要求的產品,加大政府採購力度。
(五)積極創新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創新財政資金管理機制,調動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國家公園建設的積極性。鼓勵在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依託特許經營權等積極有序引入社會資本,構建高品質、多樣化的生態產品體系和價值實現機制。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對國家公園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利用多雙邊開發機構資金,支持國家公園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生態系統相關領域建設。
四、保障措施
[編輯](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充分發揮各方工作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上下聯動、橫向互動的工作協同推進機制。財政部門落實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財政保障制度。國家公園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公園布局、規劃、創建、管理等的業務指導。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加強統籌組織,積極整合資源,細化完善政策,進一步健全財政保障政策和制度,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
(二)完善規章制度。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國家公園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國家公園財政保障「1+N」制度體系,在本意見的框架內,完善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出台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績效管理辦法等,為國家公園建設提供制度支撐。各地區要抓好細化落實,促進規範運行。
(三)實施績效管理。按照「一類一策」原則制定績效管理辦法,區分不同國家公園定位,根據建設管理、生態保護修復、生態資產和生態服務價值、資金管理等,健全指標體系,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園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四)強化監督管理。國家公園依託設立方案和總體規劃,明確建設內容和實施進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強項目儲備,鼓勵實施項目庫管理,確保預算執行效率和國家公園建設成效。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加強就地監管。
本意見以支持國家公園建設為主,對國家公園外的其他自然保護地,可以參照執行本意見有關政策,但自然保護地管理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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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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