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決定
關於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決定 穗府〔1999〕39號 1999年6月1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法制局《關於在廣東省廣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1997〕18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公告》(粵府〔1998〕80號)的規定和我市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工作。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按照行政職能「精簡、統一、效能」和綜合執法「一支隊伍,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從有利於簡化行政執法、提高行政效能、強化城市綜合管理目的出發,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明晰執法內容,理順綜合執法與專業管理的關係,明確市、區、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責與權限,建立我市「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體制、運作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相對集中執法,規範執法行為,逐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支隊伍執法、重複處罰、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加大對城市「髒、亂、差」的整治力度,實現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確保實現城市環境面貌「一年一小變、三年一中變、2010年一大變」的階段性目標。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職責
(一)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市支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綜合執法機關。廣州市轄各區設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區大隊)是各區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綜合執法機關。市支隊、區大隊分別作為行政執法主體。
(二)依照國務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規定,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行使以下職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的權力。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機構設置和管理體制
(一)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同時掛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牌子,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區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同時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局的牌子;街(鎮)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隊(以下簡稱街(鎮)中隊)。
(二)市支隊為正局級規格。市支隊內設處(室)、直屬大隊為正處級規格;區大隊為正處級規格,內設科(室)、直屬中隊為正科級規格;街(鎮)中隊為正科級規格。市支隊、區大隊內設機構由市編委按職能分工確定。
(三)全市綜合執法隊伍定編2000名,其中市支隊、區大隊機關為行政編制,其餘逐步過渡為行政編制。編制由市支隊統一掌握使用。行政編制由市、區兩級編委從相關的行政部門中抽編解決,不足部分暫按事業編制配置,綜合執法人員於1999年年底配齊。
(四)市、區、街(鎮)執法人員原則上按市、區2:8,區、街(鎮)1.5:8.5的比例配置,保證充實基層執法力量。
(五)市支隊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為市人民政府直屬局,並由一名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負責分管。區大隊接受市支隊和區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領導班子由市支隊和區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區人民政府任免。街(鎮)中隊為區大隊的派出機構,以區大隊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接受區大隊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區大隊的領導和監督,日常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揮、調度。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層」的總體思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職責分工是:市支隊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綜合管理和廣州市白雲山風景名勝區特別保護範圍及重點地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使綜合、領導、監督、協調權,對區大隊和街(鎮)中隊不依法處罰的行為具有更正、否決權,重大案件,市支隊可直接介入查處。區大隊行使區轄範圍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權。街(鎮)中隊行使街(鎮)轄範圍內巡察、立案和簡易執法權。為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各區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可根據街(鎮)中隊綜合執法的要求,派出警員協助執法。
(七)市、區兩級綜合執法隊伍,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行政複議,由同級人民政府管轄,並各自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經費供給
(一)綜合執法隊伍經費由財政全額撥付。市支隊經費由市財政核撥;區大隊、街(鎮)中隊執法人員(含退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財政按每個隊員年均4萬元核撥,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專項經費由市、區各自承擔,其中用於綜合執法考評的獎勵專項經費由市支隊專題申請解決。
(二)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實行新的財政體制後,市級所得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及沒收違法財物拍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區級所得款項按50%上繳市財政。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嚴禁將罰款按比例返還方式解決經費問題。
(三)實行罰繳分離。除適用簡易程序處罰可採取當場罰款當場收繳外,其餘處罰涉及的一切罰款必須採取由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交,執法人員不得直接收取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罰款的,於24小時內由專人送交指定銀行。
(四)全市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製發的罰款票據。
(五)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對其所需的各項經費要按照足額核撥,並對罰款票據的發放與罰款的收繳實施監管。
五、隊伍管理和監督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隊員應具備廉潔奉公、忠於職守、熟悉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條件,並經市人民政府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人員的工資、福利依照公安人員待遇執行。
(二)嚴格考核制度。根據考核情況確定獎懲標準,對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應取消其執法資格。
(三)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市支隊和區大隊、街(鎮)中隊領導要相互交流,普通隊員每兩年輪崗一次,副科級以上人員每3年輪崗一次。市支隊與區大隊、街(鎮)中隊領導的相互交流,需徵得所在單位意見後實施。
(四)取消非正式執法隊員。為保證執法隊伍素質,凡未取得執法資格的隊員,不得上崗執法、市、區兩級財政對其工資、福利不予供給。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發現下級執法隊伍對應處罰而不予處罰的、應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有權作出更正或直接受理查處。相關行政機關發現相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處罰不當的,有權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監督並糾正。
(六)建立稽查和監督制度。市支隊、區大隊分別設立督察隊、監察、糾正、查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市支隊、區大隊要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設立投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訴和監督。並建立行政執法責任人制度、錯案追究制度、錯案賠償制度。
(七)市有關職能部門要定期對綜合執法隊伍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綜合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發證和監督等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六、試點工作原則
(一)嚴格執法範圍的原則。凡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的,一律嚴格按照國務院法制局有關文件規定的執法範圍執行;對法律、法規未作授權的,可由相關的行政機依法辦理委託,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執法權相對集中的原則。執法權相對集中行使後,原有關的行政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移交綜合執法隊伍的處罰權,原有的執法隊伍相應取消。
(三)相互配合的原則。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推進後,原有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對綜合執法隊伍履行職責的活動應予支持、配合,切實加強專業管理,各自按照確定的職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主動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四)一步到位、分步實施的原則。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決定》下發之日起,市環衛、規劃、市政園林、環保、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規定,相關行政處罰權由市綜合執法隊伍執行。考慮到國務院法制局綜合執法授權範圍較廣,部分專項執法尚不具備條件,暫採取合作分工的辦法過渡,分階段、分步驟推進。對一些專項執法技術性較強的項目,可由綜合執法隊伍立案上報有關部門定性後,交由綜合執法隊伍執行。待條件成熟後,全部到位。
七、試點工作要求與安排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各級黨政領導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加強領導。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該項工作的推進,並由市政府法制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協調、理順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積極推進該項工作。
(二)加強組織紀律性,確保政令暢通。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組織廣大幹部學習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推進綜合執法的決定,認真領會國務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大局為重,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對拒不執行改革部署,自搞一套,或延誤改革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政一把手或當事者的責任,並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確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試點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出現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在條件成熟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國務院法制辦批准,逐步擴大綜合執法範圍。
(四)試點工作從1999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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