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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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議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5年3月30日於北京市西城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

  1984年12月19日,我和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分別代表兩國政府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

  《聯合聲明》包括三個附件,即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於1984年9月26日在北京草簽後,國務院曾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草簽文本進行審議,並由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吳學謙代表國務院於11月6日向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作了報告說明。正式簽署的《聯合聲明》對草簽文本未作任何更動。根據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決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三個附件,以及有關的報告說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國務院總理  趙紫陽
198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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